《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9月1日施行
为打好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
2022-03-31 21:08: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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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刚刚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高票(全票)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对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更好推进美丽江苏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提出一体防治理念

  统筹性强。从环境要素来看,条例提出了一体防治理念,明确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当与土壤污染防治统筹部署,实现源头预防。从约束对象来看,既规定了政府的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职责,又细化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的污染防治责任。从规范领域来看,条例打通了地上与地下、生产与生活、城市与农村,对各类可能产生土壤污染的责任主体提出具体防治要求。

  针对性强。在解决实际问题方面,条例以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为导向,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既补短板、强弱项,又为后续工作开展预留制度空间;在回应社会关切方面,针对立法调研中方方面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对委员和公众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反复论证,积极回应,使条例更接地气。在体现江苏特色方面,条例立足省情实际,结合我省产业结构特点,对12个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以及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遗留地块的土壤污染防治问题提出要求。

  引领性强。条例既有对国家已有制度的细化,也有对我省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实践经验的总结与提炼,制度创设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引领性。比如,在农用地方面,突出分类管理,细化保护和管控要求,确保“吃得放心”。在建设用地方面,突出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预防和保护、调查和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用地准入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串联起具体地块的“前世今生”,确保“住得安心”。

突出源头预防

  条例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明确和细化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监管部门的职责;第六十二条,确立了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核算预警机制。第六条和第六十九条,规定了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解决路径,并提出建立长三角及周边相邻区域污染防治的联动工作机制,以强化区域合作。

  源头防控是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环节。条例突出工业、兼顾农业,从多个方面拓展了源头防控的领域。条例的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多个条款,对相关行业、企业、领域的源头防控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条例在第三章用专章专节,对不同类型农用地的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作出规制,重点保护耕地和农产品的安全。

  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很好的衔接,规定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明确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中污染严重的地块,不宜规划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细化部门联动监管要求,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涉及污染地块等用地审批手续时,要征求生态环境部门的意见;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要求不得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明确开发商应当在房产销售时,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和治理修复信息,以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加强保障监督

  条例对修复过程中废水的排放,修复活动和修复方式等均作出规范,以防止二次污染。并明确,污染地块修复后再开发利用的,施工方案要与前期修复方式做好衔接,防止不当施工破坏修复成效,造成土壤污染的转移。

  条例从有利于污染防治的经济措施,加强和加大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等方面加强法律保障,并明确了挂牌督办、约谈问责、信用监管等制度。增加对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加大惩戒力度,以强化制度的刚性。 

(记者 孙海燕)

标签:条例;土壤污染防治;地块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