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收益去哪了? 江苏发布小区公共收益调查报告
2021-03-13 11:05: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尹丹丹 王国丰 金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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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市民对小区公共收益的去向越来越关心。3月12日,江苏省消保委发布《江苏省小区公共收益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出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权益归属意识薄弱、未意识到关乎自身的切实利益;公共收益相关信息透明度低、业主知情权受损害;物业人员利益重叠、存在钻制度漏洞现象等问题。

近九成受访者知晓公共收益

超七成表示关注公共收益

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共有区域使用等决定权归小区业主所有;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但在实际生活中,物业与业主之间关于公共收益的纠纷屡见不鲜。

2020年9月-12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托第三方调查公司开展江苏省小区公共收益调查。调查结果显示,88.9%的受访者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解,72.7%的受访者关注公共收益。但物业中有71.8%的工作人员表示,小区业主没有主动询问过本小区公共收益收支等相关情况。

分析两者调查数据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发现,虽然大部分业主关心公共收益,但是主动性较弱。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业主虽知晓、了解到公共收益,可在对公共收益的权益归属的感知和意识还比较薄弱,未意识到关乎自身的切实利益。

年公共收益总额10-30万占比最多

停车泊位和广告是主要收益来源

调查发现,共有区域主要的经营项目及公共收益来源是“公共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费、管理费”和“电梯、楼顶、外立面广告位的广告费”,占比分别为61.4%和54%。除此之外,通过“设置自动贩卖机、报刊亭、快递柜”和“利用小区泳池向来消费的业主或其他消费者收取门票或费用”的小区占比也在40%以上。总体来看,年公共收益总额为10万-30万的小区占比最大。

补充维修资金是公共收益资金最主要用途,占比为60.4%;其次是用于支付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补贴物业服务费不足和用于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或改造,占比分别为39.6%、37.9%和36.7%;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求占比为24.4%;用于向业主分红的受访者选择占比为16.6%。

物业掌握小区公共收益决定权

超六成业主认为收益使用不合理

调查显示,小区共有区域经营项目的决定权和收费标准的决策方主要是物业。由物业决定小区经营项目、收费标准和公共收益使用的占比分别为59.5%、61.8%和57.3%;由业委会决定小区经营项目、收费标准和公共收益使用的占比分别为22.1%、16%和23.7%;由业主大会开会讨论决定三项事务的占比分别为6.1%、6.1%和9.2%。

对此,超过六成受访者认为小区公共收益使用不够合理,原因包括“使用金额与公共账户余额对不上”“物业公开的维修费用明显高于市价”“物业总是先使用再通知业主的不合理使用”“公共收益去向不明,物业不公开账目”等。

当体验员以“业主”的身份询问是否可以查看公示的公共收益账目或者经营项目收入明细等相关材料时,仅5.3%(6家)物业满足业主的要求;其余占94.7%(107家)的物业皆以不同的理由未提供公示材料以供业主查看。由此可见,虽按规定公共收益等信息需公开,但实际体验调查发现,极少物业能够满足业主需求,提供相关账目信息以供查看。而在实际体验的131个小区中,未观察到公共收益账目公开的小区有123家,占到了九成以上。这也说明,小区信息的公开透明程度有待提高。

强化信息公开透明

保障业主知情权

小区信息公开、透明,不仅有利于物业对小区的管理,也有利于业主对物业工作的监督,同时能够降低物业与业主之间因信息不对等引发的矛盾。因此,江苏省消保委建议,应明确小区账目等相关信息公开的频数和公示时间的要求,将对小区物业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明确纳入小区的管理规范中,并利用微信业主群、业主APP等多种渠道的新媒体资源,增加信息公开公示的有效性,扩展信息公开渠道,实现无差别信息公开公示。

在小区经营管理方面,要求业主委员会的评选过程中,评选要求参与竞选的人员,不得与物业之间有利害关系,有效规避利害关系。同时,建立监督举报机制,为业主提供物业投诉通道,将投诉电话公示和实际效果作为对物业工作监管内容的一项。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尹丹丹

通讯员 王国丰 金海燕

标签:物业;收益;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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