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记者 康旭阳 通讯员 方方)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小餐饮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对《决定》内容进行了解读。
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由许可改为备案管理。《决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小餐饮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第十一条明确,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小餐饮不得经营生食类食品、自制裱花类蛋糕和自制以生鲜乳为原料的饮品。餐饮经营者要经营以上三类食品,须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决定》进一步强化了小餐饮的主体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小餐饮申领营业执照时,应当对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作出书面承诺。第十一条具体规定了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中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不得使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第十三条进一步完善了小餐饮自查制度,并倡导小餐饮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小餐饮面广量大、业态复杂,做好小餐饮管理需要具体明确相关职责,形成职责明晰、齐抓共管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定》第三条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餐饮食品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小餐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与此同时,为做好我省小餐饮管理由许可改为备案后与现有网络经营法律法规的对接,满足小餐饮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需要,规范小餐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决定》第八条、第九条明确,持有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并标注网络经营的小餐饮,可以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从事网络经营的,应当在网站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遵守网络餐饮服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