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预算支持长三角建设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进行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
2021-04-20 20:12:00  作者:沈佳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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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最新消息,为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国家发改委近日研究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专项资金支持1市3省

  根据《管理办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范围包括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主要支持方向包括:有利于推动形成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创新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推进更高水平协同开放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公共服务合作共享及科创平台项目建设(包括上海科创中心、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点支持安徽省和省际合作园区、省际毗邻区域建设。

  同时,对列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优先支持。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已明确安排的项目,本专项不再予以安排。其中,专项不予支持的项目包括:(一)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和不能形成当年投资的项目;(二)已完工或已办理竣工决算、已交付使用的项目;(三)其他不符合专项投资支持方向的项目。

“真金白银”直达项目

  《管理办法》提出,本专项资金通过直接安排到项目的方式予以支持。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相关项目参照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标准确定相近领域项目的支持比例。没有可参照专项的项目,单个项目原则上按照东、中、西部(含比照实施中西部政策地区)分别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项目征地拆迁等费用)的30%、45%、60%予以支持。如地方申请的资金需求低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支持数额,则按地方申请数额确定。

  如何申请资金?

  那么,申请资金需要走哪些程序?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具备省级项目管理权限的有关单位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下,及时将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长期规划方案及年度工作安排明确的项目,纳入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三年滚动计划,并按照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申报专项资金。

  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保证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前期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沈佳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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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律更好地融入长三角一体化经济发展

  4月17日,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法律实践高峰论坛在南京举行,主题为改善区域营商环境,来自国内法律与金融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为法律护航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汇聚智力。

  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受邀参加论坛,他表示,随着国家实施“十四五”规划、“一带一路”倡议、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等重大战略带来叠加效应,长江经济带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在迎接机遇的同时,长三角地区的法律服务业同样面临更多挑战。他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个地区营商环境的打造离不开法治建设,南京江北新区正在推进全国首个法律园区建设,未来南京将成为法律新高地。

  天达共和(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巍表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已进入全面深化的关键阶段,我们应牢牢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大机遇,就法律服务一体化如何融入经济发展一体化做更多更深的思考。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推动长三角高质量发展贡献法律人的力量。

  主旨演讲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法官郁琳发表题为《营商环境的法治内涵与司法保障路径》的演讲。她指出,法律要素贯穿企业从出生到死亡的全生命周期,相关法律规范对企业的成长和发展意义重大,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持久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南

标签:长三角;发展;管理办法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