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记者 王琦)全国两会今天正式拉开大幕。江苏的代表委员此次又带来哪些建言献策呢?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郭新明在此次两会上带来了3条和金融相关的建议,涵盖了公共卫生、民营银行《商业银行法》修订等多个热点领域,论述充分,条条精彩。
关键词:公共卫生服务
引导信贷进入公共卫生领域
在建议中,郭新明指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不少短板,在公共卫生与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公共卫生服务供给,特别是口罩等医用应急物资保障等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应以此次疫情为契机,从顶层设计上优化我国的公共卫生服务供给体系,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发挥好政府和市场“双轮”驱动的互补效应。
郭新明表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社会资源的集中承载者和关键分配者,可以作为公共财政的有益补充,在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支持和保障作用。
从金融的角度看,当前我国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存在公共卫生投资不足、卫生医疗机构融资授信有堵点、保险功能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
为此,郭新明建议,加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采取税费减免、财政贴息、专项再贷款等扶持救助政策,引导银行信贷进入公共卫生领域,降低医疗机构、卫生保障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成本。
同时,创新金融支持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借鉴美国经验,把公立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信贷项目打包,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实现风险分散。
此外,发挥好保险在应对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保障功能。进一步完善人身险产品体系,构建医保、财政、银行等多部门多元化的医疗费用保障机制,构建“保险+”生态圈促推医疗科技联动。引导保险机构利用自身在医疗科技方面的有效积累。
关键词:民营银行
促进金融供给侧改革
民营银行自2014年试点启动以来,发展总体平稳、风险可控,但仍面临一系列困难与挑战。对此,郭新明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框架,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更加公平、更有效率的市场环境。
在完善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方面,郭新明认为要完善统一的监管框架。消除目前在民营银行监管上政策不明、尺度不一的问题,为民营银行发展营造公平的制度环境。同时支持和鼓励民营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增强民营银行的获客能力,提高其服务实体经济的覆盖面。
在业务准入等方面,以统一的规则、条件,容许民营银行获得同等的发展机会,给予民营银行理财等业务资质许可,进一步激活民营银行发展活力和服务张力。
在多维度降低民营银行经营风险方面,应完善征信体系建设。提升民营银行依托征信体系的获客能力和信贷风险管控能力,维护其稳健经营。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大股东对民营银行的操控行为,支持民营银行创新发展。给予初创期的民营银行一定的税收政策优惠,减税降负,增强其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为了支持民营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通过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调整持股比例等规定,多渠道多方式支持民营银行增资扩股,鼓励有实力、有意愿的民营企业加大对民营银行发展的长期持续投入。
将部分条件相对成熟的民营银行纳入到发行永续债的目标银行之中,鼓励民营银行通过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允许经营情况较好的民营银行试点公开上市,适时放开民营银行引入股权激励机制,落实员工持股计划。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
推动银行业现代化
郭新明在谈及《商业银行法》时表示,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颁布于1995年,历史局限性显而易见,亟需紧跟新时代立法步伐。
在修改机制上,他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将《商业银行法》修改纳入2020年度立法计划和重点项目,予以足够重视。财政经济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司法部等工作部门主动采取提前介入、联合调研、无缝对接等方式,主动帮助协调解决重大障碍、疑难问题,支持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起草部门组织有关方面加快工作进度,尽早凝聚共识、形成草案、提交审议。
在修改思路上,郭新明建议对《商业银行法》进行全面系统修改,为推进银行经营、治理和监管的现代化提供基础法律依据。在修改重点上,建议主要包括完善立法调整范围及业务规则、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健全公司治理机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加大金融消保力度等方面内容。例如,明确新型银行机构的法律地位,推动银行多元化发展。在立法中明确推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建议将我国银行持牌等级大体分为A级(全功能型银行)、B级(专业型银行)、C级(区域型银行)三级牌照。
在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方面,郭新明还建议在立法中鼓励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放开对社会资本投资银行的限制,解决实践中一股独大问题。同时,适当支持综合经营。立足商业银行发展实践、结合国际先进行业经验,适当扩充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考虑取消商业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银行以参股、控股等模式开展经营。
关于加大金融消保力度方面,郭新明建言在《商业银行法》中设“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章,明确提出“银行业消费者”概念。梳理商业银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键点,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商业银行相应的义务逐一条款列明。考虑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从本质上还是属于消费者,建议可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销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也要遵守消保法的规定。目前,各金融监管部门都承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职责,有必要在立法中对各部门的履职界线作出区分,建立统一有效的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