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本化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0-08-06 09:49: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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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05号)。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7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蔡彤先生、王卓颖女士、王博先生: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或者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雅本化学、蔡彤、王卓颖、王博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新冠疫情期间雅本化学关于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0年2月3日、2月4日,雅本化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生产用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子公司上海朴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颐化学)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

2月5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要求雅本化学对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收入占比、产量和客户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告。雅本化学《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2月6日在深交所官网公开。

2月7日,雅本化学披露《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其中称“2020年2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102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在接到关注函的第一时间组织部门进行回复,并于2020年2月6日早间在深交所官网披露”。

2月14日,按照深交所要求,《关注函回复》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雅本化学披露的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涉嫌存在误导性陈述

雅本化学在互动易回复、《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多次披露,朴颐化学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关注函回复》披露朴颐化学2017年至2019年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9.18万元、5,296.34万元和3,193.76万元,销量分别为44吨、70吨、47吨,产能均为80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5%、88%、59%。《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披露,朴颐化学市场份额大约为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

事实上,雅本化学2017年至2019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为245.69万元、483.76万元、506.13万元,其中朴颐化学和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颐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辉生物)的收入金额分别为111.22万元、351.76万元和506.13万元,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分别少2,947.96万元、4,994.58万元和2,687.63万元。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销售收入将下游客户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巨药业)生产销售的氯醇和BOC环氧物等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

雅本化学、朴颐化学和颐辉生物未与印度客户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以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根据朴颐化学与八巨药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和客户保护协议》,由朴颐化学独家负责与上述客户的谈判、报价和成交,八巨药业按照与上述客户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朴颐化学支付佣金。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产品的销量、产能及利用率,是根据八巨药业的产能和订单情况估计并倒算出各年度销量。

雅本化学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大误导性。

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学的股票累计上涨42.32%。其中2月5日至2月10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同期创业板指数累计上涨13.72%,偏离值达到28.60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雅本化学相关回复与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合同或者协议文件、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雅本化学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蔡彤作为雅本化学董事长、总经理,王卓颖作为雅本化学董事、时任董秘,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博作为雅本化学的董事和朴颐化学的总经理,是上述主要信息的提供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雅本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蔡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卓颖、王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司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江南

标签:风险提示;医药中间体;影响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