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2020-07-27 11:19: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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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南京江北新区聚龙路8号;

刘曙阳,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陆体超,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罗玉清,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聚隆”)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0年2月28日,南京聚隆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文章称,公司成功开发出可用于医用口罩的无纺布用聚丙烯熔喷专用料系列产品,并在文章留言中回复称“目前该系列料已经量产,日产量50T,后续会继续增加产能”。2月28日至3月5日期间,南京聚隆在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回复投资者关于聚丙烯熔喷专用料是否用于口罩生产、是否开始量产、日产量等相关提问时表示,南京聚隆近日开发出的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可以应用于口罩生产,已部分量产且有销售。3月6日,南京聚隆披露《股价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目前聚丙烯熔喷专用料已有部分量产,后续将有所增加。根据南京聚隆于3月9日披露的《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以及3月10日披露的对本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南京聚隆2月26日开发出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产品,目前具备50吨/天的产能,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规模偏小,占南京聚隆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大,对南京聚隆主营业务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随着国内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缓解及业内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供应量的增加,市场上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供应紧张情形将有效缓解,后期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

南京聚隆未在微信公众号、互动易回复中客观、完整地反映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业务的实际状况,于3月6日在《股价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中仍未能客观、完整地披露聚丙烯熔喷专用料业务的实际状况、对业绩的具体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直至3月9日、3月10日披露的《股价交易异常波动的补充公告》、对本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才予以补充披露。

南京聚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9.1条的规定。

南京聚隆董事长刘曙阳、总裁陆体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的规定,对南京聚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南京聚隆董事会秘书罗玉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南京聚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曙阳、总裁陆体超、董事会秘书罗玉清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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