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自:与南通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进展
2020-07-10 10:44: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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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电网”、“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1)南自电网作为原审原告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为工期延误违约金174万元,损失477.2160万元及利息,审计费1,177,563.23元;(2)南自电网作为反诉被告的案件中,涉案金额为欠付工程款31,992,986.75元及利息;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2016年11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公告》(临2016-083),披露了南自电网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因南通三建提起反诉,2016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临2016-085),披露了公司、南自电网与南通三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年1月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02),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判决南通三建支付南自电网违约金1,089,500元、审计费1,177,563.23元,南自电网支付南通三建工程款12,797,69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南自电网及南通三建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5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19-028),因不服判决,南自电网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自电网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2019)苏01民终3970号】。

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终3970号】,主要内容如下:

法院认为:南自电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南通三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且因出现新情况,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

二、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民事判决的第四、五项;

三、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民初字第5334号民事判决的第三项为:南自电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南通三建支付工程款12,754,210.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754,210.44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驳回南自电网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南通三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155元,由南自电网负担140,921元,南通三建负担71,2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江南

标签:元及逾期付款;诉讼;案件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