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0年6月19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2020年6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度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在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4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价格的具体调整办法如下: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并经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并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若按公司2019年12月31日股本测算,本次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68,400,000股(含本数)。最终发行数量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募集资金总额及用途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项目总投资募集资金投入
1干式杀菌智能灌装成套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14,239.0312,450.00
2非饮料智能灌装成套设备生产线建设项目11,030.389,550.00
3企业工业互联网(服务)平台开发建设项目7,317.636,000.00
4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12,000.0012,000.00
合计44,587.0440,000.00
8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上述方案的调整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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