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于近日收到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213民初10183号。该案件原告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被告为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周满芬。
目前,该案件已经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
(一)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7600万元;并支付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月2日为2364937.92元;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00万元为基数,按每年2月8日重新定价日前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加收40%计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为本案诉讼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00万元。
(二)确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享有77883175.83元的保证债权。
(三)对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上海千易志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00万元股权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26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对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陈少忠在最高本金余额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2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62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4000元,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集团有限公司、陈少忠负担442225元。
鉴定费12150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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