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工业报
近日,国家医保局一份名为 《关于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函在业界广为流传。医药商业贿赂导致药价虚高、过度医疗、医保资金流失,严重阻碍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严重危害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长期以来,我国执法部门一直对医药商业贿赂的治理保持高压态势,但由于各种局限性,无法从根本上杜绝。在当前集中带量采购改革的背景下,配合药品集采、药价谈判等手段建立联合惩戒制度,从源头构建中国医药市场的诚信体系,将会重击医药商业贿赂,倒逼医药生产企业以及销售商彻底转型。
医药商业贿赂 “猛于虎”
近日,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被爆出行贿风波。5月12日晚间,恒瑞医药针对子公司员工涉及受贿案一事发布澄清公告称该事件是子公司员工个人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管理制度,但也反映出公司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医药贿赂已经成为医药领域的一颗 “毒瘤”。多年以来,监管部门多次出台相关措施,对商业贿赂问题进行遏制,但由于 缺乏配套支撑资源 ,最终效果均不够明显。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进行检索,显示有68家企业涉及行贿或受贿案件共696件,平均每家企业10.23件,其中案件数最多的哈药集团达到99件。据不完全统计, 每年药品费用中用于商业贿赂的部分可达2000亿~2500亿元 。在医药领域,医药商业贿赂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带来巨大危害。
一是严重增加卫生负担 。医药领域商业贿赂是导致药价虚高、药物滥用、医保资金流失的重要原因,对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产生巨大危害。
二是影响医疗安全质量 。药品回扣盛行导致过度医疗,如抗生素类、激素类药品的过度使用,引发药源性疾病,造成耐药性,危害公众安全。
三是危害公序良俗 。世界各国均对医生道德水准有极高的期待,药品回扣败坏职业形象,导致医患纠纷频发,催生社会风险。
四是削弱创新动力 。国内药企销售费用与科研经费存在极大反差,研发投入不足,不利于行业长久发展。
五是掣肘深化改革 。长期以来,一些药企已对 “带金销售”模式形成路径依赖,失去改革动力。
建立联合惩戒制度迫在眉睫
长期以来,执法部门对医药领域商业贿赂保持高压态势,但相关治理措施存在一定 局限 :一是主要针对个案,难以向系统性延伸;二是主要处理受贿的医院医生,较少追责行贿方;三是主要惩治直接行贿的工作人员或代理机构,医药企业可以 “断臂求生”。
这些措施只解决了被发现、被查实的商业贿赂个案,而个案折射出的系统性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问题,却没有引起重视和处理,也就没有对其形成相应的震慑、约束和制裁。事实上, 有效治理医药商业贿赂必须要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结合起来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商业贿赂;坚持综合治理,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坚持源头治理,打击行贿与打击受贿并重。
目前,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试点来看,降价效果显著,一些涉及药品涨价的企业,单从企业自己提交的成本资料来看,有的中选品种降价多于90%。虽然外界有各种声音,但大多数企业表示,只要承诺的量能兑现,利润可以保证。因为受到各种条件制约,集中带量采购的品种范围仍然有限,大量药品仍停留在原有的经营销售模式下, “带金销售”还大量存在。
笔者认为, “带量采购”的有效性必须以健康、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为基础,应彻底改变医药领域 “带金销售”思维和模式,摆脱商业贿赂对改革的影响。
因此, 当前由医保部门在医药领域实施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的意义重大 ,迫在眉睫。只有在药品公共采购市场营造公平规范、风清气正的流通秩序和交易环境,促进医药企业诚信经营、合理定价,降低群众负担,才能切实保障群众利益和医保基金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失信惩戒制度应要求参与药品集采的医药企业承诺杜绝商业贿赂等不当行为,主动申报被判决或行政处罚的商业贿赂案件;医疗保障部门适时核验企业申报信息,按照涉案的性质、情节、时效,以及影响范围等因素开展信用评价,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企业采取价格和招采惩戒措施,包括书面提醒告诫相关企业、向公立医院警示企业失信风险、暂停投标挂网和报销资格,促使企业降价剔除 “虚高”空间、纳入打击欺诈骗保范围等。
撬动市场发挥作用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 《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 〔2020〕5号)提出,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建立医疗保障信用体系,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治理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虚高。因此,当前在医药领域实施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的政策依据非常充分。
需要注意的是,医保部门结合集采、药价谈判手段建立实施失信惩戒制度,应该避免越位, 严格遵循 “管理者”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失信企业在市场中 “寸步难行” 。
第一是去行政化 。应该依托药品公共采购市场,采取契约和承诺的方式。要求企业履行违约责任,对违背承诺的失信企业,采取公示、撤网、终止招采资格、终止采购合同等措施。
第二是坚持市场机制 。同等条件下,采购方优先与信用记录更好的企业交易具有正当性,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特征。在市场交易中,交易对手可以对失信主体实施拒绝交易、提高交易条件等方面的惩戒。制度的作用范围并不需要覆盖各级各类市场,严重失信企业被排除出公共采购市场的,在社会药店、民营医院销售药品,并不会被延伸惩戒。
三是严守职责边界 。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并不参与商业贿赂行为的事实认定,是对定案的治理商业贿赂执法成果的拓展运用,并非对同一商业贿赂追加处罚,而是将企业商业贿赂行为作为信用评价的考虑因素,不违反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四是明确重在震慑和预防的目的 。建立制度和实施失信惩戒,目的不在于实施经济处罚、强迫企业降价,而是划出企业的行为红线,产生震慑效果,促进企业主动规范自身行为。信用惩戒主要是用信人对信用主体履约、守法等方面信用信息进行综合判断后采取的对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目的是预防或防止该主体对用信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以及倡导守法守约的诚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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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他山之石”
医药商业贿赂并非中国独有。国外在治理商业贿赂方面有些经验值得借鉴。比如,美国先后出台 《医疗反回扣法》 《反海外商业贿赂法》等,将医药企业商业贿赂定为重罪。
2019年,某知名跨国药企就因商业贿赂被美国政府处罚2.31亿美元,并被强制执行合规监督两年。
2019年3月29日,全球最大的透析医疗服务公司Fresenius因在17个国家,违反 《海外反腐败法案》 (FCPA)而同意支付美国证监会 (SEC)和美国司法部 (DOJ)共2.31亿美元的罚款和资金追缴。据DOJ调查,Frese-nius在贿赂行为中获得至少1.4亿美元的利润,对其作出刑事罚金为8470万美元的处罚;而SEC的民事处罚部分,追缴了因贿赂而获得的利润并加上利息,共1.47亿美元。SEC没有通过法庭诉讼而是通过内部行政命令解决了此案;DOJ方面,Fresenius与其达成了不起诉协议 (NPA),执行两年的独立合规监督计划,并外加一年在合规管理方面的自行汇报措施。
这些丰富的国际经验,在法规体系建设、案件处理方式、惩罚措施等方面都会给我们带来更多启示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