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0-06-01 11:30:00  作者: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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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提及的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建设)的诉讼,已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的(2019)苏058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家港保税区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3项施工合同。

2、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958,665.04元及利息,被告二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原告在工程款22,944,665.04元范围内,对案涉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85,847.00元,由原告负担24,254.00元,二被告负担161,593.00元。

标签:被告;原告;建设工程
责编:尹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