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
车辆、飞行器等流动户外广告须由职能部门依法许可
2021-04-22 15:45: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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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4月22日,从苏州市城市管理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苏州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2020年苏州市政府规章立法计划项目,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办法》在户外广告设施管理模式、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控、流动户外广告的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户外广告是城市天际线和市容街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形象和城市文化的有形载体。做好户外广告的管理工作,对于提升城市颜值和城市品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旧《办法》(2002版)已经实施了18年,随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上位法相继出台,苏州市的相关法规规章也需及时修改完善,使之更好地衔接配套;近年来,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更加丰富、数量大幅增加,管理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出台新《办法》予以调整规范。

  新《办法》立足苏州市管理实际,借鉴上海、杭州等地的先进管理经验,在第二章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设施点位确定方式。参照《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有关编制阵地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分别对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作出了规定,通过市级制定专项规划、县级市(区)制定详细规划的方式,实现对户外广告设施点位的整体把控和精准掌握,提高城市治理的精细化水平。

  2015年,苏州市区户外广告规划建设联席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要求逐步取消市区桥身广告、屋顶广告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立柱广告。按照会议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等上位法中的相关禁设规定,新《办法》明确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控,将桥身、屋顶和城市建成区内的高立柱纳入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或者区域。

  新《办法》明确了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形式。规定“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汽车、公交场站、候车亭等以及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机关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规定“利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设置商业户外广告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设置权”;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资源上商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取得方式不再作强制性规定。

  当前,对于流动户外广告尤其是公共汽车、出租车、私家车等车辆的车身广告缺乏具体的管理依据和规范。新《办法》第三十条明确,“利用车辆、船舶、飞行器、升空器、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许可。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另行制定管理细则。”确定了流动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在公共汽车、出租车等车辆上违法或者不符合技术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进行依法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新《办法》还明确了设施的安全责任。为强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经营者的安全意识,新《办法》对安全管理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设置者的主体责任和经营者的安全作业责任,强化了安全要求和检测要求,突出了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职责。

(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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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于慧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