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7月1日施行
2020-06-29 19:53: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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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失信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诚信个人可享受卫生医疗、城市交通等多种便利……”6月29日下午,记者从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从立法调研到颁布实施历时两年多时间,仅从立法调研到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就花了一年半的时间。“之所以花这么长时间立一部法,就是要认真总结南京社会信用建设的实践经验,力求通过建设更加注重法治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权益保护的社会信用体系,推动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主任、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马巧生说。

记者了解到,为让这部法规具有南京特色、务实管用,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会同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全国智库参与立法。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大学等3所高校、39名专家教授领衔展开攻关,厘清信用立法的法理基础、社会需求等关键问题。与此同时,为解决条例在实际操作中的突出问题,立法领导小组报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特意将原定2019年6月份进行的常委会会议一审,调整为8月份进行,为打造精品良法腾出时间。

《条例》共有“十大亮点”。亮点一,首次将公权机关“依法履职”纳入社会信用概念。亮点二,“诚信文化、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首次入法。亮点三,信用信息将在长三角地区和南京都市圈互认互通。亮点四,八大场景应用力促“简政放权”助推社会治理。亮点五,“三项清单”制度有效防范公权力“信用泛化”。亮点六,首立“四大原则”,防止失信惩戒“出格失当”。亮点七,对轻微偶发失信行为,首次引入惩戒豁免制度。亮点八,“穿透认定制度”首进信用立法,“失信组织”难逃惩戒。亮点九,守信激励,“言而有信”好市民将享受诸多“福利”。亮点十,加强主体权益保障,严防以“信用分”进行人格分等。

记者看到,《条例》设置专章对信用主体权益给予“六重保障”:一是保障信息安全,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单位的职责和行为;二是明确失信信息查询期限,失信信息对外查询的期限为一般失信信息一年、严重失信信息三年,督促失信主体抓紧重建社会信用,也以人为本、宽严相济,向市场和社会释放包容性;三是赋予知情权;四是保障信息主体异议权,对可能发生的信用信息记录错误给予救济渠道;五是规定撤销权;六是规定失信主动修复权,鼓励信息主体积极向善,引导其改过自新,同时对不可修复的情形作出规定。

通讯员 范海阳 张倩 肖日东 江南时报全媒体见习记者 孙海燕

标签:社会信用;条例;信用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