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三明确”
2021-11-23 20:00: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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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淮安洪泽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是明确清理主体。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制定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梳理,提出清理意见。各镇(街道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地、各部门负责清理;联合制定的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被撤销或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是明确清理范围。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镇、各街道以及各部门草拟,以区政府(含区政府办)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镇、各街道各部门自行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是明确清理目标。主要内容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保留;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决策相抵触,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予以修改;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决策或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废止,一律予以废止。

  本次清理后,予以保留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 杨洲

标签: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废止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