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出首张“拒收现金”罚单
2021-03-29 20:53: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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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自2020年10月以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在江苏全省大力开展拒收人民币现金整治工作,畅通现金支付渠道,维护消费者现金使用权益。2021年3月16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辖内宿迁市中心支行对某停车场开出了全省“拒收现金”行政处罚“第一单”。

  2月25日,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接到当地12345平台转办的关于某停车场拒收人民币现金的举报线索。2月26日,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执法人员对该停车场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了该停车场在有人值守的情况下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行为属实。3月5日,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对该停车场作出了“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拒收人民币现金违法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除外。因此,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在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人民币现金。违者将受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如果在生活中发现拒收或是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应保留证据,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城市政务热线12345、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哪些情形不属于拒收行为?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不认定为拒收现金行为。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当同时满足“经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协商一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无人销售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履行法定职责”“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等条件。“无人销售方式”是指商品或服务的销售现场无人员值守,包含无人零售机构、无人停车场等。“不具备收取现金条件”是指不具备收取现金的人员、设备、场地等条件。

  那么,可以张贴“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标语吗?不可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营业场所标示“无现金”“拒收现金”等或引用其作为广告宣传口号,或者为人民群众和消费者使用现金设置歧视性条件。

  宗和

标签:现金;人民币现金;人民银行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