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
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诉讼有望激发中小投资者维权动力
2020-08-03 20:39:00  作者: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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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后,投服中心公开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这一系列制度出台,意味着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证券民事诉讼。

维权成本大降且更方便

有望提振投资者的信心

为及时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付诸实施,中国证监会7月31日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

与单独诉讼、共同诉讼不同,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

市场人士称,由投保机构参与的集体诉讼,可减少滥诉的可能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助于提升集体诉讼的效率,避免国外类似案件解决管辖问题花费较长时间的难点。司法解释提出打造透明、高效、便捷、低成本的集体诉讼程序,更突出了“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

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一方面,促使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等敬畏法治,遵守规则,强化诚信契约精神,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另一方面,还能提振投资者信心。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投资者安全感获得提升,参与投资的意愿也有望提升。

投资者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强化将给相关问题股带来负面影响。中国证监会6月24日对獐子岛的行政处罚,涉及的问题与其财务造假有关。在基本面未实质性改善的情况下,獐子岛股价却在最近10个交易日暴涨80%以上。这反映出投资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未充分认识到民事赔偿与刑事追责是悬在獐子岛头上的两把利剑。投资者应该当心问题股因民事赔偿在泥潭中越陷越深,切莫成为盲目投机炒作的牺牲品。

配合注册制改革

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为何让投保机构担当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的代表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这样做有两大优势,一是在特殊代表人诉讼中,有确定的机构来担当代表人的职责,即投保机构;第二就是可以防止一些国家集团诉讼中出现的滥诉情况。“美国一般是原告律师来发动集体诉讼,市场化的作用可能导致律师的过度激励,推动了滥诉的产生,进而对合规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产生了影响。”

对于资本市场来讲,汤欣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具有三方面重要意义,一是建立了多元化、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原来资本市场对于投资者的保护还不够充分,尤其是以诉讼为核心的多元化解纠纷机制不太活跃,希望通过代表人诉讼、特别是普通代表人诉讼,将证券诉讼活跃起来。二是加大了对从事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监高和中介机构的威慑力。三是与资本市场进行的注册制改革进行接轨。注册制下,作为关键环节的披露需要严格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所以必须要围绕提升信披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证注册制高质量运行。

另外,司法解释规定了证券集体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但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冰表示,目前司法解释只解决了程序上的障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只解决了虚假陈述类案件实体上的问题,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类案件,实体上的障碍仍然存在。所以“革命尚未成功,最高院仍需继续努力”。

宗和

标签:代表人;集体诉讼;诉讼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