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钓!新条例出台后禁渔期垂钓行政处罚全省第一案 海门查获两起禁渔期垂钓案件
2020-08-14 09:45:00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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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南通市海门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长江边执法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王某与张某正在长江南通市海门段海门区开发区日新河闸闸西长江边进行垂钓。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了立案查处,打响了长江禁渔期垂钓行为行政处罚案件的江苏第一枪。两名当事人将分别被处200以上2000以下罚款。这也是《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出台后禁渔期垂钓行政处罚全省第一案。

自2020年1月1日起,长江干流开始实行长达10年禁捕。日前,《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进行了新修改,并从8月10日正式实施,其中新增了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并对长江禁渔期垂钓行为作出明确处罚标准。新条例出台后,在全省范围内,海门区立即加大对长江禁渔期垂钓行为的巡查力度,并率先对长江禁渔期垂钓行为进行了行政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介绍,两名当事人涉嫌在禁止垂钓的区域使用多钩垂钓,行为涉嫌违反了《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将接受行政处罚。据悉,张某也曾因涉嫌在禁止垂钓的区域使用多钩垂钓,被我区农业执法人员现场抓获,但因当时并未出台明确行政处罚条例,对类似张某的江边垂钓行为,执法人员只能劝离并进行实名登记。此次条例的新修改,进一步填补了我省对长江禁渔期垂钓行为的监管空白,加大处罚惩戒力度,农业执法部门也可对此行为进行立案,加大了震慑力度。

新修改的《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同时,第四十一条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垂钓的区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使用多杆、多钩、锚鱼、长线串钩等器具垂钓,或者销售渔获物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可视化设备或者利用船、艇、筏、浮具等辅助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垂钓器具、可视化设备,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以前只能劝离和实名登记,正等新条例正式实施。”海门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张海峰表示,劝离的效果有但并不大,往往是执法人员一走,垂钓人员又扎堆无序。

在禁捕新形势下,根据新条例新内容:“长江干流江苏段在禁渔期内禁止垂钓。”海门区农业农村局也将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及时清理取缔各种非法利用和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加大非法捕捞打击力度,完善生态补偿机制,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长江大保护的良好氛围。

通讯员 单媛媛 交汇点记者 丁蔚文

标签:垂钓;长江;禁渔期
责编:李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