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鑫科技重大担保事项披露违规 江苏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
江苏证监局向公司出具警示函
2020-06-01 20:44: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衍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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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记者 陈衍晖)因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公布,近日,吉鑫科技再一次惹上麻烦——被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记者调查发现,这已不是该公司第一次犯规,过去该公司的各种作为,让深套其中的投资者心有余悸。

重大担保事项未及时披露

5月22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吉鑫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6年12月,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6月更名为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鸿金属)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总额度2亿元,期限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5亿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康鸿金属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厦门国际银行发放的贷款1.6亿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予以归还。

2017年11月,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更名为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裕科技)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总额度2亿元,期限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6亿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顺裕科技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厦门国际银行发放的贷款1.6亿元,并于2018年11月30日予以归还。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上述担保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资产、负债等产生重要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同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述事项也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及相应的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亦未披露所涉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记者注意到,虽然吉鑫科技在2019年实现扭亏为盈,但报告期内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曾经“假回购真套现”

回顾吉鑫科技的过往,该公司可以说是“劣迹斑斑”。2018年的回购事件虽然已过去近两年,但投资者至今记忆犹新。

2018年10月27日,吉鑫科技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长包士金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议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函》。

“基于目前二级市场股价已经严重背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价值,为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包士金基于这样的理由提议公司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2018年11月29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计划,回购价格不超过3.5元/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方案显示,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预案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然而,截至2019年2月16日,公司尚未实施股票回购。

2019年2月16日,吉鑫科技披露了两则很有意思的公告:一条宣布回购进展;另一条则是宣布实际控制人减持计划。

根据公告,包士金计划自公告发布之日(2019年2月16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半年内减持6000万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5%,减持原因为“归还借款及产业投资等个人需求”。包士金此次减持大约可套现1.72亿。

标签:国际银行;科技;江阴市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