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数据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2020-08-05 21:08:00  作者: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刘寒松  
1
听新闻

电子数据作为信息时代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特别是新型多发犯罪的网络化趋势越来越明显,电子数据的作用也得到空前的关注和重视。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运用电子数据的思维方式还停留在物理空间认知上,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频受传统证据采信方式的禁锢与干扰。

一、电子数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不同特质

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证据之一,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刑事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电子数据从本质上讲就是存储介质上的0和1,具有易失、易改的特性,任何一个操作都有可能改变数据原始的状态。部分案件依据电子数据甚至可以形成完整地证据锁链,只需按图索骥,即可证实全案犯罪事实。同时,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又是接触成本最低的取证方式,鉴于今年新冠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尽可能减少人员因办案带来的流动,构建以电子数据为中心的网络犯罪案件证据体系,也顺应当前检察机关办案的现实需求。

二、电子数据目前审查判断中出现的困境

有别于传统证据,电子数据是信息与载体相分离的,其运行是虚拟性,造成电子数据审查判断出现两方面困境:

一方面,证据“入法”标准混乱影响电子数据认知。从电子数据概念来分析,只是强调电子数据形成方式及与案件的相关性,没有指明电子数据是通过什么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也给刑事案件办理中证据真伪的判断产生不小的阻力。

另一方面,电子数据采信缺乏足够的证据规则支持。电子证据具有独特的构成形式,电子数据是载体与信息相分离的,与传统的物证、书证等相比,它是依附于一定的电子设备或终端上,注定它不可以被其他证据囊括。分离性又造成了载体上信息删改无痕化以及人身识别特征减弱化。

三、电子数据审查判断方式的借鉴与补强

电子数据不是全新证据类型,是传统证据的继承与升华。检察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高度重视电子数据收集和提取程序的合法性、数据的完整性、技术标准的专业性等问题,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补强:

1.及时全面提取电子证据的原始存储介质。为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必须以极强的时效性弥补网络犯罪无地域性的特点,检察人员不仅要全面收集主体数据,还要汇总收集包括附属数据在内的全案数据资料,从而使电子数据本身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重视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程序规范合法。检察人员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要着重审查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真实性,提取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电子数据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完整性校验值等内容。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对电子数据提取笔录进行补强,证明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3.建立电子数据保管制度。检察机关要确保电子数据自收集时起就一直处于连续保管状态,使每个流转阶段的电子数据都处于实质上的相同状态。同时加强确保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安全技术平台的搭建,推行保障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网络公证”和“信用寄存”制度,使电子数据更具有公正性。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刘寒松

标签:电子数据;提取;电子证据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