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謇民营经济思想评析
□ 罗一民
张謇是爱国主义企业家的典范,也是民营企业家的先贤和楷模。作为中国近代民营经济的倡导者和开创者,张謇对民营经济有着一系列深刻而独到的认知,结合他自身的宝贵实践,形成了系统而超前的民营经济思想。今天,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全力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时代,认真审视和剖析张謇的民营经济思想,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张謇
民营经济有何作用
在张謇那个年代,所谓的民营经济主要指由民间投资、民间经营的“民办”经济,与由官方投资、官方经营的“官办”经济相对应。张謇对民营经济的积极倡导和践行,首先源自他对民营经济作用的充分认识。他认为民营经济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作用。
富国。张謇的爱国逻辑是:爱国必须救国,救国必须强国,强国必须富国,富国必须大办实业(“国非富不强”“富非实业不张”)。而大办实业关键是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早在1895年张謇就提出“合众商之力以厚其本,合国与民之力以济其穷”。他建议政府应于各省设商务局,“专取便商利民之举”,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他在“通州之设纱厂”,并提出要全民办工业的先进思想。在他身体力行的带领与影响下,以工业为核心的各类民办实业逐步兴起。据《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在1895年之前,民办企业投资在全国企业总投资额中仅占22.4%;到1913年,则占到76.3%,与官办的份额正好相反。民营经济的壮大带动了举国工商业快速发展。这一时期,全国新增工厂650家,自办航运总吨位达9千吨,外贸出口增长了6倍,人均国民收入增长20%。可以说,正是民营经济的崛起,助推了20世纪初中国综合国力的增长。从强国、富国根本战略出发,着眼于国家经济发展全局和历史发展趋势,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极端重要性,正是张謇不同于常人的卓越之处。
利民。张謇是一个把民生放在首位的民本主义者,也是一个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者。作为信奉中国传统民本思想又吸纳了世界先进文明思想的“儒商”,他之所以高度重视并全力投入民营经济,就是因为认识到,民营经济可以最大程度地利民、惠民。他认为,民营经济的利民功效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解决人民生活所需。张謇历来主张,人的根本需要就是能够生存和生活,人世间最大的德行,就是满足人的生存和生活需要,即造福民生。因此,根据“天地之大德曰生”的含义,他把自己首创的现代化纱厂命名为“大生”。他坚信,“今之国计民生,以人人能自谋其衣食为先务之急。衣食之谋,在于实业”,而扩增承担衣食之谋的实业,主要靠民营经济。只有“排除工商业之阻碍”“使商民之经营”“放手进行”,才能“振兴中国实业”。
二是促使社会安康。安乐祥和的小康社会,一直是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理想追求。在张謇看来,“利民”的民营经济,既可以使民众脱贫致富,又可以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宁。针对当时社会动荡不安、阶级冲突激化的状况,他提出的应对之策,就是在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基础上,“振穷”“恤贫”“安富”。
张謇信奉古代儒家的“执中”理念,主张用平和的方式调节社会矛盾,减缓贫富对立。他认为,兴办实业、发展民营经济,可以使富人越来越多,社会也会越来越富。因此,要“安富”,使富人安心赚钱,随后便可以“振穷”,让穷人有活干、有饭吃,贫困地区也可以得到振兴。而对于无能力工作挣钱的贫民,可以用民间慈善和国家抚恤的办法,使他们过上正常的生活,这就是所谓的“恤贫”。他主张以发展民营经济为基础,对正常人“广设生计”“皆有所效以资其生”,对残疾人“亦有所安以恤其苦”。
这里还涉及张謇的“平等观”。他反对绝对、抽象的“平等”,认为人的先天禀赋和后天努力及所处环境均不同,最终不可能在待遇上人人平等。张謇正视贫穷差距和矛盾,主张用发展民营经济的方式“调剂贫富”“根除社会上之不平等”。联想到今天的“共同富裕”,这正是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但共同富裕并不等于同时富裕、同等富裕。可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再带动其他人富裕,却不可能使所有人同时富裕;可以使大多数人都进入富裕状态,却不可能实现无差别的同等富裕。如张謇所说,“富者补助贫者则可,欲化贫富为一律则难。”另外,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方法上,绝不能搞平均主义的“大锅饭”,更不能搞削富就贫的“穷过渡”。否则,以市场经济为依归的民营经济就无法立足,所谓的“利民”,也就无从谈起。
兴业。张謇所处的时代,百业凋敝,民不聊生。张謇认为,无论是富国,还是利民,首先要在经济领域振兴实业,实现“大工、大农、大商”齐头并进的良好局面。其次要在振兴实业的基础上,振兴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各项社会事业。而各行各业的振兴,都离不开民营经济的长足发展。张謇以自己作为民营企业家办实业、助社会现身说法,表明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他认为,若无民营企业家的作为和贡献,地方上的各项事业将难以开展。就劳资关系而言,他认为,“无资本家则劳力且无可谋生,无劳力人资本家亦无可得利。”因此,他衷心希望,全国各地都能以民营经济促各业兴旺,“贫富相资,治安相共”。
政府应如何助力民营经济发展
既然民营经济对国计民生如此重要,作为主宰国家事务的政府,要如何帮助发展民营经济呢?对此,张謇有着不同于一般人的思考。他一直站在国家全局和时代前沿思虑民营经济问题,而且自身也躬耕于民营实业领域,有着诸多辛酸体悟,再加上亦官亦商“通官商之邮”的特殊身份,他对政府关于民营经济方针政策的看法,要比一般人全面深刻得多。概括起来说,张謇认为政府对民营经济应着重抓好以下两个方面:
保护。张謇深知,在传统旧经济向市场新经济转换过程中,民营经济稚嫩而又脆弱,民营企业家“非得在上之保护提倡”,即使侥幸成功,也是事倍功半,一般人则心怀戒惧,过分小心,都不敢去创业。因此,民营经济必须得到政权机关多方面的保护。
首先在政治上,要保障民营经济的正常生长,而不能压制歧视。张謇认识到“实业之命脉,无不系于政治”,他在1903年考察日本后,认为日本的经济自明治维新后快速崛起,就是因为日本的政府积极有为、措施得当。比如,日本的开垦业成就突出,比自己所从事的垦牧业要顺利得多,就是因为“国家以全力图之,何施不可”,而日本的玻璃制造等行业先进发达,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而是因为“日本凡工业制造品运往各国出口时,海关率不征税,转运则以铁道就工厂,又不给则补助之”。正因国家从政治上“劝工之勤如是”,才能使经济繁荣,乃至于在“与世界争文明”中不断进取。
其次在法律上,要对民营经济施行根本性的保护。张謇认为,法律是治国之本,兴国之要,也是民营经济安全稳定发展的根本保障。他确信“法律犹如轨道,产业入轨道则平坦正直,毕生无倾跌之虞”“不入轨道,随意奔逸,则倾跌立至”。他认为,“国家日日言保护工商,而商民终不肯信,一切营业不敢放平进行”,就是因为缺乏法律保障。而许多企业失败,也是在于在成立和运行时“无法律指导”,“将败之际,无法以纠正之;既败之后,又无以制裁之”,因此,必须“速订商法”。
最后在行政举措上,张謇力主政府应秉公执法、认真履职、排忧解难,切实保护民营企业权益。除了民间自立自强(包括地方自治和成立商会等社团组织),就是促使官府履职尽责。张謇认为立法可以有法可依,还须从严执法,才能真正形成法治社会和市场经济。在这里,政府依法行政的职责极为重要。他在1898年的《农工商标本急策》中,就建议政府商务局:“每日定三个时辰,接见商民,许其申说利弊,条陈办法……酌其可兴、可除、可行者,随时闻之。南洋大臣,分别准驳咨奏,按季以所兴几事、所除几事,报部查核。”这里颇有点今天“抓落实”的味道:听取群众意见,采取兴利除弊措施、接受上级检查考核。政府若如此,行政执法便可到位,各项促进民营发展的保护措施就能落到实处了。
扶助。在张謇看来,民营经济既然是利国利民的关键所在,政府就应该在尽心保护的同时,大力扶助。他所看重的扶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奖励。在民营经济艰难举步、缩手缩脚之际,政府的奖励十分重要。正如张謇所说,“各国皆有奖励补助之法。盖诱掖之,使之发展,即所以为国家扩生计、增国力者也。”另外,实行“保息法”,也是一种奖励,甚至在各种奖励方法之中,“为中央政府财力所能及者,莫如保息”。所谓“保息”,就是由政府拨存公债等作为保息金,用其利息资助民营企业开办,在企业投产6年内,企业可无偿享受这种利息,6年后才按每年保息金的二十四分之一逐年偿还。这是企业能直接从政府那里得到的最大实惠。由张謇提出的“保息案”,是民国初年具有首创性的鼓励实业发展的重要方案。
二是扶持。张謇力主政府应在各个方面对民营企业予以扶持。比如,在企业创办前,鼓励支持民间集资、筹资,甚至可以让官员出面动员或协调各方;在企业设立时,依据合理的企业登记注册法规,尽可能提供方便;在企业运行过程中,尽可能给予必要的政策指导、法律保护、行政支持;在企业经营时,遇到诉讼纠纷和侵权事件,包括进出口贸易中涉及的不平等待遇,应依法依规合理解决;在企业因负债破产等原因退出市场时,应依据《破产法》等法律妥善处理,防止自身和其他关联企业权益受损。
张謇认为政府扶持民营经济的最好经济手段是金融。他根据自身创业亲历,深刻认识到:没有良好的金融机构“无以供市场之流转”。他将新成立的劝业银行设计为国家直属的以股份公司为经营形式、专门发放农工商贷款的专业银行,规定银行“以放款于农、林、牧、垦、水利、矿业、工厂等事业为目的”。这就为银行扶持农工商企业发展的功能以及国家利用金融手段调控宏观经济,开创性地开辟了一个新途径。在张謇的倡导下,中国的金融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工贷借,尤苦无从,遂使地利未尽辟,富源不克大兴,国计民生胥受其困”的状况。
三是减负。张謇认识到,对民营企业奖掖帮扶做“加法”是扶助,在多方面特别是赋税方面,减轻其负担做“减法”,也是扶助。他明确表示,“农工商之政策,惟借税法为操纵,或轻减以奖励之,或重征以抑制之。盖未有不顾农工商之痛苦,而纯然以收入之目的,为征税之标准。”
四是放活。政府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拓展民营经济空间,释放其应有活力,是张謇的另一重要主张。放活民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尽量压缩官营范围,最大限度拓宽民营空间。他一担任农商总长就宣布,除了一二大宗实业“为一私人或一公司所不能举办,而又确有关于社会农工商业之进退者,酌量财力,规画经营,以引起人民之兴趣,余悉听之民办”。即除了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且民营难以承办的少数行业仍由官营外,一概可由民营承办。
为了践行“官退民进”主张,张謇还带头在自己所管辖的领域“自我革命”。当时属于农商部系统的官营矿业共有12家,张謇停办了7家,改为商办5家。为了“民进”,除了“官退”以外,张謇还力争与外商合理竞争。他希望从外国进口的产品,中国都能自行生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中外企业一视同仁。
为了“放活”,必须“松绑”。除了尽可能减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限制和约束外,张謇认为,政府一方面应把工作重点放在宏观指导和勘察规划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各种资料信息和政策指引;另一方面应精简机构,缩减对企业的审批事项和程序。他一上任,便将农林、工商两个部合并为农商部,把原来的八个司减为三司一局,并要求有关经济管理机构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方便。
政府应如何监管民营经济
在张謇看来,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治经济,民营企业必须依法经营,规范运行。因此,政府对民营经济既要保护、扶持、放活,也要有效进行监督管理。正如他所说:“扩张民业之方针,仍不外余向所主张之提倡、保护、奖励、补助,以生共利;监督制限,以防共害而已。”为防“共害”,政府应切实担负起监督管理的职责。
监督市场运行,打击非法经营。市场如赛场,比赛竞争中必须守规矩、不犯规。政府的职责就是当好市场竞争的“裁判员”,保护合规守法者,惩处违规非法者。在这方面,张謇有许多真知灼见及身体力行。早在1895年,张謇尚未经商办厂时,就在《代鄂督条陈立国自强疏》中指出:“西人常论中国商人最工贸易,惜国不为保护,任其群起逐利,私作奸之法。”就是说,在西方人眼中最善于经商的中国人,却搞不好工商业,就是因为政府不得力,不能依法履行保护和监管职责。因此,政府一定要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责任,“勿使倾轧坏业,勿使作伪败名”。1914年,他在农商总长任上,针对矿业监管提出:“实业行政,矿物特重,非有完全之法令,则事业无资以保障;非有监督之机关,则法令无由以行使。”因而“拟于中央矿政局外,酌设矿务监督署于外省”,以改变监管不力、有关案件“往复行查时日迁延,坐视弊窦之丛生”的现象。
为了扩展自身事业、活跃地方经济,张謇曾发起设立南通联合交易所。在交易所成立当天,张謇就强调:要遵守有关监管条例,对于违背法令、妨害公益、扰乱公安的,应依法予以惩处。但由于法律不完备、监管不到位,投机活动盛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交易所若继续运行,会给众多中小投资者和入市交易者带来亏损风险,张謇便毅然申请政府批准,关闭了交易所。事后,他还作了深刻的反省:“该所苟深鉴前车,力避危道,而一般社会亦知行险侥幸之不可屡尝,前迷后复之犹非自绝。反躬可省,大觉非遥。”
为企业立规定制,规范经营主体行为。张謇认为,政府一方面要通过经济立法和行政引导,促使企业守法经营、依规行事、照章纳税;一方面要督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合理的治理结构和各项规章制度。张謇在农商总长任上,急切地制订《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等法律文件,就是为了使企业明确自身应有的权利和相应义务,规范其经营行为,从而消弭“游行于无法律之中,愚者盲昧依然,黯者奸欺如故”的现象。而在自身的企业管理方面,张謇则依据现代企业原则,亲自制定十分完备周详的规章制度,以防对外不法,对内惰腐。
加强信用建设,护卫市场秩序。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是公平,而要做到公平,就必须使各市场主体恪守诚信,正当合理地交换商品、追求利益,而不能违约失信、欺诈舞弊。从这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就是所谓的“契约经济”或“信用经济”。正因如此,张謇才把“将信为本”和“忠实不欺”作为商道之本,竭力倡导和带头践行,并要求政府全力督导施行。他将违反诚信原则的商业欺诈斥之为“鬼蜮伎俩”和“下等市侩”行径,是“以不规则之自由,妨碍有规则之自由”。政府对于做这种事的害群之马必须予以清除。
张謇不仅将诚信看作道德要求,而且将其上升到国家信用制度和法制建设高度看待。他认为各方面的诚信关系必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之上。对于企业来说,必须遵守法律,依法经营。对于政府来说,必须通过立法和执法,保护守信者,惩戒失信者,从而推动全社会的信用制度建设。他在致函商会联合会时指出,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能够有所作为的是法制建设。只有通过法制建设,才能培养社会信用、树立商业道德,“而后可与外人共同营业,而后可与世界之商立于同等之地位”。如果政府不能以健全的法律保护信用而使商业受损,“不独失大信于人民,尤增外人朝令夕改之讥”。
民营企业家应如何“强毅力行”
张謇对民营经济的看法很全面,他既呼吁政府和全社会重视、助推民营经济的发展,又希望民营企业家自身努力奋斗,内外兼修,有所作为。他对民营企业家的期望和要求,集中体现在弘扬“强毅力行”精神方面。“强毅力行”精神的系统表述,最早见于张謇1911年6月在北京商业学校的演讲中。他认为,一个人的事业成功主要不是外部条件和个人禀赋,关键在于能否树立远大志向并在追求远大志向的过程中吃苦耐劳,百折不挠。“人患无志,患不能以强毅之力行其志耳!”概括起来说,张謇希望民营企业家着重在三个方面践行强毅力行的精神。
一是有责任担当和远大志向。责任心和雄心壮志是一个人干事创业并取得成功的强大动力。不负责任、胸无大志的人,是不会努力奋斗的,也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张謇本人就是肩负救国济民责任、怀揣强国富民理想,才创办了一系列实业和社会事业,取得了骄人的业绩。所以他勉励即将走上经商创业道路的商校学生:“一介寒儒,无所凭藉如余者,所志既坚,尚勉强有所成就,天下士亦大可兴矣!”
二是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在张謇看来,在人生创业过程中,艰难险阻及随之而来的种种挫败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只有凭着坚强的意志和持久的毅力,不断挑战和克服前进道路上的艰难险阻,在种种挫败中持续奋力拼搏,才能创业有成。
三是吃苦耐劳,行稳致远。张謇认为,吃苦耐劳是企业家创业、守业的基本途径。他特别强调:“凡作一事,须专须勤,须有计划,须耐劳苦,须自强力。”他特别反感一些企业家创业稍有所成,便贪逸恶劳,追求享受。他主张,无论成功与否,“吾人之享用,不可较最普通之今人增一毫;吾人之志趋,不可较最高等之古人减一毫也”。他谆谆告诫未来的企业家:“诸君既习商业,毕业后,总期无负所学,有所贡献社会,而服劳耐苦,尤为不可缺之美德。”
为了确保企业经久不衰,张謇还在晚年依据自己的经验,提醒企业同仁:“营业之道,先求稳固,能稳固即不致失败,即失败亦有边际,企业者不可不知也。大凡失败必在轰轰烈烈之时。”在自己的企业鼎盛时期(1920年),能提出这样居安思危、永续奋斗的见解,充分体现了他一贯倡导和身体力行的强毅力行精神。
张謇当年倡导的强毅力行精神,对于今天的民营企业来说,仍然有着积极的激励引导作用。特别是当前面临着复杂严峻的经济形势,民营企业普遍遇到了多年未遇的困难和挑战,我们更应该弘扬强毅力行的精神,胸怀大志、坚定信心,砥砺奋发、迎难而上,艰苦奋斗、再创辉煌。
同时,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要深入学习贯彻2023年全国两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建工商联界联组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既要继续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两个健康”的方针政策,又要实施“两个给予”(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的时候给予支持,在民营企业遇到困惑的时候给予指导),共同创造民营经济蓬勃发展的美好春天。
(作者系江苏省政协原副主席、江苏国际文化交流中心理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