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狱”一词出于《管子·小匡篇》:“无坐抑而讼狱者,正三禁之而不直,则入一束矢以罚之”。意思是说:没有冤屈而来讼狱告状,官方正式再三地劝禁又不听、而理由又不充分直正者,则须交纳一束箭以作惩罚。这是管子与齐桓公对话时,针对齐国“寡甲兵”即军备武器不足的严峻形势,准备采取“轻重罪而移之于甲兵”的政策,对罪犯采取让其交纳武器、盔甲、犀牛皮、盾牌、兵器架、胸甲皮等物来减轻他们的罪行;对于那些没有冤屈还要进行打官司告状、又不听政府劝解劝和的人,就罚他们上缴一捆箭来抵过。
人类本性中存在竞争、杀伐、掠夺、猜忌等劣根,从而引起种种复杂社会矛盾和难以自行协调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尤其是王权建立,人类终于有了权威,他们拥戴权威,反过来又让权威来统治自己;他们请权威来协调处理问题,在权威面前表达诉求,从而又不得不为权威去付出。“讼狱”的出现与断讼析狱工作的开展,正是人类群体与权威之间发生勾连的必然现象。在现代人语汇中,打官司告状、办案、断案、审判、判刑、坐牢、问斩等,都隶属古代讼狱范畴。
由于构成讼狱的原因复杂多变,无论是甲乙双方互打官司告状,还是权威官方立案公诉,都存在着对案情的调查研究、分析判断是否精准问题。在这过程中,神话出现了,有些断讼析案人员因成绩突出而常被人们称为“神探”,有些人则被认为在处理讼狱过程中有神来相助,当然也有办案人员不信鬼神的。
我们知道,中国最早最具权威的大法官是与尧舜禹同时代的皋陶,是他提出了“慎乃宪”思想,要求人们在立法、处理案件时要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因为许多案件事关人命、事关国家社会稳定。可又有谁知晓,皋陶当年的断讼析狱本领,在后世也被赋予了神奇色彩。
汉代王充在《论衡·是应篇》中记载,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觟䚦(huàzhì,独角羊)触之。即对那些难以断定、疑点较多的案件,就让觟䚦这种羊来帮忙。这种羊虽然只长一只角,但却天生具有神奇灵异功能:“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如果有人犯了罪,这种灵羊就会用独角去触撞那个人,从而给破案人员提供断案帮助,这就是“皋陶敬羊,起坐事之”典故的由来。大法官皋陶的破案本领被染上了神话色彩。皋陶办案时的独角羊,如同今日训练有素的警犬,虽然其嗅觉的灵敏性肯定不如今日训练有素的警犬,但却具备判别是非对错的能力。在科技手段还不发达的时代,利用神兽来帮助断案,也不失为是一种最佳求助和幻想了,如果案件办错了,责任全部在那只畜牲身上,人类自己是可以开脱掉的。
在后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诸如唐代狄仁杰办案,宋代包拯办案,《三侠五义》《七侠五义》中人物形象塑造,尤其是影视剧在演义过程中出现的神话传奇色彩,应该说也是于古有征了。
在正史及文学作品中,讼狱中的神异现象也是俯拾可见。姑且不论元代关汉卿《窦娥冤》中“六月雪”神异现象是确有其事,在正史中也有类似记载。
《明史》卷一百六十《石璞列传》记载:明永乐九年(1411年),石璞任御史;正统初年(1436年)历任江西按察使,他“善断疑狱”。
有民娶妇,三天后“归宁”时“失之”。旧时,嫁出去的新娘子要在三天后回娘家省亲,民间叫“回门”,但这位新娘子在回门时却失踪了。于是“妇翁讼婿杀女”,新娘子的父亲即男子的岳父壮告女婿,称是女婿谋害了自己的女儿。结果,“诬服论死”,官衙将女婿捉去,女婿经不住拷打,最后屈打成招,按罪论死。
石璞到任后,觉得这个案件有蹊跷处,就“祷于神”,结果在梦中果真梦见神示以“麦”字。石璞恍然大悟,再也睡不着觉了,心想:“麦者,两人夹一人也。” “麦”字的繁体字写作“麥”,中间为两个“人”字。于是他不动声色,等到第二天天亮,照例“械囚去行刑”,把已经定为死罪的那位女婿拉去杀头。而自己却神色淡定地注意观察四周的迹象。
果然,“未出,一童子窥门屏间。捕入,则道士徒也”。还未出监狱大门时,只见一个童子在另一处的门屏间偷偷观看。石璞觉得可疑,立即派人去把那小童子抓来。一看便知,原来是当地一位道士的小徒弟。
石璞厉声叱道:“尔师令尔侦事乎?”是不是你师傅让你来探听虚实的?
“童子首实。果二道士匿妇槁麦中”。那小徒弟吓得半死,连忙磕头承认。原来是两位道士将回娘家省亲的新娘子强奸后致死,并藏匿在了已经枯槁的麦田中。
石璞下令,立即拘捕两位道士。经过审问,两位道士对包犯罪行供认不讳,被依法论斩。这桩奇案终于告破。
石璞在江西任按察使数年,当地是“风纪整肃”,虽是“妇竖”,无论男女老幼,人们都亲切地称他为“石大人”。
石璞办案,在梦中得到神助,实质上也是自己通过苦思冥想而获得的灵感,也是与调查研究分不开。而在历史的长河中,更多断讼析狱人员是不信鬼神的。
《宋史》卷三百二《范师道列传》记载,范师道进士及第后,被任为江西抚州判官,后又任安徽省广德县知县。广德县里有个张王庙,民岁祠神,杀牛数千,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影响。范师道到任后,“禁绝之”,坚决杜绝这种现象,并下令拆除了张王庙。
《明史》卷一百六十一《张昺列传》记载,张昺是明成化八年(1472年)进士,授江西省铅山县知县。他为人“性刚明,善治狱”。有嫁女者,及婿门而失女。双方互讼于官,不能决。这个案件是新娘子出嫁时,到了新家的家门口时,人却不见了。于是,翁婿之间又打起了官司。
张昺行至邑界,进行视察,发见有一棵大树特别大,已经妨碍庄稼生长了,欲砍伐之。但老百姓却反对,称说有神巢其巅,即大树巅上有神在居住,是神的巢窝。
张昺偏不信神,“率众往伐”。
但见有衣冠三人拜于道左,希望官府不要砍伐那棵大树。张昺厉声叱之,那三人忽然不见了。
谁知大树被砍伐树时,有鲜血从树间流出。张昺见状,“怒手斧之,卒仆其树”,愤怒之下,抡起大斧头,终于将大树砍倒了。
只见从树巅巢中传来哇哇的叫声,随之“堕二妇人”,有两个女人从大树巅的巢中跌下。经审问,她们都说是被“狂风吹至楼上”的。其中一人,“即前所嫁女也”。
原来,当地有一个会巫术的人“能隐形”,专干“淫人妇女”勾当。张昺将那巫抓来,痛杖之,但那巫“无所苦”,并不感到疼痛,一不留神,那巫竟挟持两位女子消失逃跑了。张昺怒不可遏,“驰缚以归,印巫背鞭之,立死”。在将巫师捉拿归案后,在其背部加盖上官印,用以镇邪,破了巫师的法术;再用牛皮鞭进行拷打,终于将那个巫师给打死了,为民除了害。张昺下令,“尽毁诸淫祠”。
当地有一位寡妇只有一个儿子,但却“为虎所噬”,就到张昺这里来诉冤。张昺对那位寡妇说,你给我五天时间吧,我来帮你破案。
于是,他斋戒沐浴,准备去祭祀城隍神。说也奇怪,到了五天期限,只见有“二虎伏庭下”。
张昺叱曰:“孰伤吾民,法当死。无罪者去。”
只见一虎起,敛尾去;一虎伏不动,被张昺射杀之,并将那只老虎送给了那位“节妇”。张昺降虎,一县称“神”。
铅山县风俗,妇人夫死辄嫁;有病未死,先受聘供汤药者。张昺欲变其陋俗,令寡妇皆具牒受判,重新嫁人。
张昺特意让人“署二木”,即制作两块木牌,一块上面写“羞”字,愿意改嫁的人就跪在这块木牌前;一块上面写“节”字,不愿意改嫁的人就跪在这块木牌前。
有一乡民名叫傅四,其妻名“祝”,誓死守,不肯改嫁。但舅姑即公公婆婆“绐令”即诓骗她跪在了“羞”木牌下,说明她是要求改嫁的。张昺就“判从之”,宣判这个姓祝的寡妇是愿意改嫁的。现在想来,这位寡妇是吃了不识字的亏啊。
寡妇见官府判她去改嫁,如五雷轰顶,因为完全违背了她的意愿。在万分痛苦之下,她竟“投后园池中死”。
正因为公公婆婆的误导、张昺的误判,致使这位执意守节的寡妇竟命丧九泉,从而构成了冤案。冤情戾气太重,最后竟出现了“邑大旱”,境内长期不雨、旱情十分严重的现象。
这天,张昺“梦妇人泣拜”。梦醒后,还能记得其“里居姓氏”。于是就“往诘其状”,准备开棺验尸,核实真假。“及启土,貌如生”。当人们把土中的棺材打开时,那自尽而亡的寡妇,面色仍如生前一样。
张昺“哭之恸”,边哭边说:“杀妇者,吾也。”特以官家名义,为文以祭,对那位寡妇进行改葬。说来也奇怪,在为那位冤死的寡妇改判改葬后,“天遂大雨”,旱情终于得到缓解。
又据《明史》卷一百六十《张瑄列传》记载,张瑄是明正统七年(1442年)进士,后被授刑部主事。历任郞中,为政“有能声”;景泰年间(1450-1456年),赐敕浙江省安吉县知府。
安吉当地习俗尚巫,迎神无休日。这天,张瑄在途中遇到了迎神队伍,当即下令,“投神水中”,他要彻底刹住信神弄鬼巫风习气。
但是在做了这件事后,“俄遘危疾”,张瑄竟然很快就生大病,并且到了生命垂危程度。
当地“父老皆言神为祟,请复之”。老百姓们都说是张知府得罪了神,是神在作祟,要报复知府大人了,希望把敬神巫俗再恢复起来。
张瑄虽然病重,但听到有人说出这种话后,大怒,坚决不允许,他宁可丢掉生家性命,也决不允许当地巫风再度复活。
说也奇怪,不几日,张瑄竟“疾亦愈”,身体也痊愈了。人体的阳刚正气终于战胜了鬼神邪气。
《清史稿》卷三百五十七《熊枚列传》记载,熊枚是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进士,授刑部主事。史称他“断狱平”,在断讼析狱工作中能够坚持公平公正。有几件事能够说明这一点:
左翼护军给饷时,误用“白片”即没有加盖公章就把事情办了,后因惧怕责任,又私自补加印章,这是违背办事程度的,其负责人当以“盗印”来治罪;熊枚却认为:他们“知误更正,与盗用异”,就将其改成缓期执行。
宜城县吏殴毙“社长”即领导,在贿赂衙役后,竟改判为社长是因病致死,准备缓期执行;熊枚却认为:双方斗殴的情况是轻的,但“舞文情重”即窜改案情卷宗的情节却是严重的,于是“改实”,对那位致领导死命的县吏予以重判。
在任河南汝宁县知府时,汝阳有杀人而被关进监狱者,案情已经得到证实,但被判刑的人仍然控诉不止,难以结案。熊枚到任后,决定重新讯鞫(jū),亲自重新审案。在这过程中,他熟视旁边的一位衙吏,观察其神色,突然大声对那位衙吏说:“此汝所教也!”即目前这个犯人之所以拒不认罪,都是由你教唆指使的。那衙吏一听,脸色骤变,开始还不承认,在用刑拷打后招供承认,他是准备将杀人案嫁祸于县域中某富裕人家,想趁机敲诈勒索一笔。案件终于告结。人们对熊枚办案能力赞不绝口,“咸以为神”。
乾隆五十八年,熊枚迁任江苏按察使。吴江太湖之滨有淫祠三郎神习俗,奸民利用祭祀机会,结党营私,扰民害民,民众上访不断。熊枚到任后,暗中调查了解,获知真情。当时正值“赛祠”,进行祭祀活动比赛,许多舟船集中在莺脰湖中。熊枚暗中布置警力,一次抓捕38人;同时收缴赃物,将9位“剧盗”抓捕归案。熊枚下令,“毁三郎像火之”,从此“盗遂息”。熊枚可以称得上是封建官吏中又一位不信鬼神的官吏了。
事实上,那些断讼析狱、办案能力强的官吏们,他们的共同特点都是坚持调查研究,善于捕捉蛛丝马迹,综合分析判断。他们一方面不信神,不怕邪,一方面坚持谨慎办案,坚持从事实出发,所以他们断讼析狱,往往给人以一种“神”来感觉。
古代还有个“杀马验粟”案件也告诉我们,在解决疑难案件时,要具备判别是非能力,杀伐要果断。
《旧五代史》卷七十五《晋书高祖纪》记载,在后唐明宗李嗣源当皇帝时,石敬瑭已官至侍中、太原尹、北京留守、河东节度使,兼大同、振武、彰国、威塞等蕃汉马步军总管,后又改赐竭忠匡运宁国功臣。到了后唐闵帝李从厚时,又加中书令。石敬瑭为人,性格简俭,未尝以声色滋味辄自宴乐。每当公事办完回到休息地时,必召幕客前来,议论民间利害及刑政得失,对那些难以处理犯的事件,大多要亲自负责解决。
这天,有一位店妇诉讼部队军士,称“曝粟于门,为马所食”,即自己晒在门前的粟粮被军马吃了,要求军士赔偿。但这位负责军马的战士“恳诉”自己的马没有吃店家的粮食,“地以自明”,土地老爷可以明鉴作证。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竟告状告到了石敬瑭那里。
石敬瑭对负责办案的鞫吏说:“两讼未分,何以为断,可杀马刳肠而视其粟。有则军士诛,无则妇人死。”遂杀马。结果是“马肠无粟,因戮其妇人”。从此以后,境内肃然,莫敢以欺事言者。
石敬瑭后来在契丹人援助下,推翻了后唐政权,建立了后晋政权。正因为他请契丹军队来推翻前朝,所以被孙中山痛斥为是与明朝吴三桂引清兵入关而致明朝灭亡一样的罪人,当口诛笔伐之。
在清代官吏中,有位名叫黎士弘的人,其断讼析狱的能力也是很出奇的。
《清史稿》卷二百八十五《黎士弘列传》载,黎士弘是顺治十一年(1654年)举顺天乡试后,授江西广信府推官。在任时,他锄强纠贪,奸宄敛戢,理谳(yàn)牍,为数百人平反昭雪,消除罪名。当时民间流传:“遇黎则生”。在任永新县知县时,他坚持“政清狱简,与民休息”,受到百姓爱戴。
当时有一桩甲诉乙悔婚案件,很是耐人寻味。
当地乡俗:男女双方订婚后,婚书各装为卷,上书男女生辰八字。一般而言,邻居们都是旧人,对男女双方生辰八字十分熟悉,谁知女方的邻居竟冒充甲方,伪造一个假婚卷来作证据,要与女方成亲。
黎士弘先问媒证即证婚人:“乙得甲聘礼若干?行聘时有何客?”因问得出其不意,致使那位媒人只得“妄举以对”,乱说一通。黎士弘再问告状的甲方,但“所对各异”。媒人与甲方回答问题完全不一致。这时,黎士弘又“擘视卷轴”,打开画轴后,发现“竹色犹青”,用竹子做的卷轴的还是新的,根本不像有三年时间的旧竹子。黎士弘心中有数了,就诘问告状的甲方,说:“若订婚三载,卷轴竹色犹新,此非临讼伪造者乎?”在证据面前,甲乃服罪,承认自己是伪造婚书,是骗婚行为。
县里有一个小吏名叫左梅伯,他有个叔叔“富而无子”,左梅伯竟纠贼劫杀之。事发后,官府将凶手贼人捕获,但主谋梅伯却逃跑了,逍遥法外。
黎士弘抵任后,叔妻即梅伯的婶娘哭诉上告到府衙,并告诉黎士宏:逃犯梅伯正藏匿在当地一个势宦人家。
黎士宏故意缓词相对,说:“此旧事,前官不了,余安能按之?”意思是说,这是前任官员的事,前任解决不了,他也解决不了。
数月过去了,梅伯竟然回到家中,不再躲藏了。叔妻发现后,再次上诉到县衙,但黎士弘仍然“置不问”。梅伯见无人来抓他,现任县太爷又不管这件事,就愈发胆大,干脆将叔妻直接赶走,要将叔叔的全部遗产归到自己名下来。
叔妻又号于庭,这一次可真的发急了,她对着黎士弘大声喊说到:“公号廉明,今宽杀人者罪,且占寡妇田,何得为廉明!”
黎士弘假装生气愤怒,批其牍曰:“止问田土,不问人命”。意思是说,本官只负责办理田地纠纷,不处理人命案件。
殊不知,这是黎士弘故意放风,他要诱捕逃犯梅伯上钩。
梅伯得到风声后,“益自得”,更加得意,以为新来的知县大人不再追究他买凶杀人一事了,竟斗胆地“赴县诉理”,到县衙要求办理叔叔财产田地过户给他的法律手续。
黎士弘见梅伯果然上钩了,笑着对梅伯说:“候汝三载矣!”本官在此恭候你已经三年了!立即让人将梅伯拘捕起来,在案牍上又写下八个字:“止问人命,不问田土。”逃犯梅伯终于落网伏法,杀人偿命;其叔妻的田产得到法律保护。
历史的车轮滚到了1912年1月,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被推翻。孙中山先生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提出了“五权宪法”建国纲领。所谓“五权”,包括建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考试院,实行五权分立,由大总统全权领导。“五权”中的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建立,使中国传统的、依靠州县府尹、知县为断讼析狱主要力量的工作方式,进入到了新的、更加科学的发展阶段。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了人民公安、司法、监察、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这些部门协力合作,更使我国传统断讼析狱水平迈上了崭新台阶。经过73年的发展,依法治国,依法依规立案,依靠科学办案,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人们再也不需要依靠“神”的力量来获得心理的安慰与启示了。
束有春
2022年10月1日于金陵四合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