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窃取他人放置在电瓶车内财物的行为
2022-01-04 15:24: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王卫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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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2021年2月16日,董某至从外地来到某市,在该市某小区寻找住处时,发现一辆电动车储物盒内有一部华为手机铃声响起,董某一时贪心,将该手机拿走刷机后准备自用。

  【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应当认定为遗忘物,因此,董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董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且手段系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应当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虽然盗窃罪和侵占罪同属侵财型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两罪犯罪故意产生的状态却截然不同,侵占罪中行为人的犯罪是产生在已合法持有他人财产的状态下,将已合法持有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而盗窃罪中行为人犯罪故意产生时该财产还处于被害人有效控制之下,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可见,侵占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将处于自身控制下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而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在持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财物。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持有人是否将他人财物“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

  本案中,涉案财物手机是否属于脱离所有人控制的遗忘物。笔者认为,被害人将自己的手机放置在其所有的电瓶车储物盒内,依旧属于被害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被害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只要财物处于其支配力所能及的范围,或者只要其可以没有障碍地取回财物,应当认定为被害人对该财物具有高度的控制或者管理。控制和占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上的有形的支配,有时这种占有还可以是一种社会观念,这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财物的性质、所处的时空等条件,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人的观念来决定财物是否被占有。

  因此,被害人将自己的手机放置在电瓶车储物盒内不属于侵占罪中的“遗忘物”。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王卫宾)

  

标签:手机;被害人;非法
责编:李芸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