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法院发布2021年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2021-12-17 17:47:00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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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年来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许经营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扮演着服务民生、促进消费、拉动投资等日益重要的角色,但特许经营蓬勃发展时,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暴露出特许经营行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在案件审理过中,建邺法院致力于保障特许经营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从而为规范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商业行为、促进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合理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涉诉案件收结情况

  2021年,我院共新收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258件,收案数量较2020年同比上升32.31%;共审结该类案件287件,结案数量较2020年同比上升82.8%,案件审结率处于较好水平。2018年、2019年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收案量均为两位数,2020年开始收案量则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

  从该类案件的结案方式来看,以判决方式结案的87件,占比30.31%;以诉前化解、调解和撤诉方式结案的173件,占比60.28%,调撤比例高;驳回起诉,送公安机关处理的8件,占比3%;以其他方式结案的19件,占比7%(见图表)。

 涉诉主体类型及数量情况

  2021年,本院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诉特许人较为集中,主要涉及的招商公司有:南京高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87件、南京石头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19件、南京银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1件、南京都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6件、南京太红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8件、江苏零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7件、江苏餐创联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5件等。

  2021年受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特点

  案件涉及行业较多,餐饮业占比高

  案件涉及餐饮、快递、科技、母婴产品、教育培训等多个行业,其中,涉及餐饮行业占比极高,品牌加盟高度集中在奶茶、快餐等餐饮行业,这与餐饮行业的加盟门槛相对较低、受众广有一定关系。

  集中维权案件多发,原告多为加盟商

  加盟商作为原告的占案件总数的比例极高,且原告绝大部分为自然人。一方面,加盟商作为被特许人享有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以及因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合同解除权,被特许人在与特许人沟通无果后往往倾向于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另一方面,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当日被特许人即需缴纳加盟费用,至此特许人合同目的基本上已经实现。但被特许人在加盟后经营过程时间长、风险较大,其合同目的能否实现难以预测,导致被特许人的加盟活动容易出现不能经营或亏损情况,从而提起诉讼。

  部分特许人存在虚假宣传、虚构经营资源、不满足特许资质等情况

  特许经营合同中,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高额的加盟费用,是为了利用特许人的经营模式、商誉、商标等经营资源,达到快速开展商业活动获得盈利的目的。特许人掌握的经营资源对被特许人的加盟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特许经营合同案件中,原告起诉主张解除或者撤销合同的占据绝大多数,其主要理由是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欺诈行为、不满足“两店一年”条件、未取得相关项目的商标权或著作权等,导致被特许人无法利用其经营资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一些不法企业投机取巧,招商活动涉嫌刑事犯罪

  本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一些不法企业没有经营资源,在合同上“玩套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夸大招商宣传,进行虚假承诺,在骗取加盟商信任收取加盟费后消极履约,在短期经营内违规集资,不久便人去楼空,造成群体性诉讼爆发,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对营商环境带来极其严重的破坏。我院依法将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附:建邺区法院发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一、特许医美项目未进行信息披露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应当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应加盟费。

  案情介绍:

  原告蔡某在其朋友的介绍下,加盟了朋友持股的某生物技术公司的治疗痤疮业务,朋友称该项目非常赚钱,年赚100万很轻松。蔡某心动了,便与被告某生物技术公司签署《品牌加盟代理协议》,并按约缴纳了加盟费及保证金共计26万元。原告称其为开设店铺累计支出60余万元费用,但生意惨淡,根本不是被告之前宣传的“年赚100万很轻松”,现店面己处于停业状态。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加盟协议,且生物技术公司向其退还加盟费用。建邺法院认为,生物技术公司在与蔡某签订、履行特许经营合同过程中未履行披露义务、未告知相关信息,导致蔡某无从知悉该项目的全面、完整情况,亦无法对从事该项目经营的风险、盈亏等作出客观判断,更直接导致其签订、履行案涉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故判决解除蔡某与该生物技术公司之间的加盟合同,并由生物技术公司退还蔡某相关费用5万元。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人们观念的开放,求美者不断增多,医疗美容行业日益扩张,嗅到商机想经营美容店铺的加盟商不在少数。不管是美容行业或者是其他行业,被特许人主要依据特许人提供的加盟信息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投资,在加盟前需要认真审查特许人的资质。为弥补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上述条款是根据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特殊性所作的明确、具体规定,目的在于平衡资源、地位不对等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保障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满足“两店一年”资质对外大肆招商,签约后怠于履行合同涉嫌刑事犯罪。

  案情介绍:

  原告与被告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授权其使用汉堡店商标,并为其提供店铺选址、装修设计、运营指导、物料配送等服务。而在原告支付了高额的加盟费用后,被告面对原告履行合同的要求视而不见,原告给原来热情的被告客服人员发送消息也再也没了回音。原告经查询发现被告公司并不满足“两店一年”的资质,也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并退还其缴纳的加盟费用127000元。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除本案外有大量同类诉讼案件,其不满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资质且对外大肆招揽加盟商,目的就是为了收取巨额的加盟费用,签约后消极履约,涉嫌合同诈骗,故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截至11月,共移送此类案件8件。

  法官说法:

  餐饮行业的加盟门槛相对较低、需求量大,不少加盟商想要通过加盟的方式创造财富,但其往往缺失缔约能力及商业风险意识,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不清楚如何审查特许人的资质,处于合同关系中的弱势地位。一些不法企业趁机在合同上“玩套路”,在收取加盟费后消极履约,在大规模圈钱后迅速撤离,给加盟商们造成巨大的损失,也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带和社会的稳定。法官在此提醒,在签约前,加盟商们要对合同所涉项目、公司资质、市场需求、开业风险以及盈利能力等做充分考量,在与特许人矛盾苗头出现之初,为避免因举证不力而败诉,被特许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提高维权成功率。对于特许人并未实际经营,涉嫌诈骗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而特许人必须杜绝投机取巧,以加盟为借口非法敛财,否则只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通讯员倪菁菁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许尽义

标签:特许经营;加盟;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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