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记者 康旭阳 通讯员 方方)近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在全省范围内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内容,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
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畅通企业退出路径,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江苏陆续出台各类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在简化注销程序、减少申请文件、缩短退出环节等方面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日前,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复同意,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扩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内容。
拓展适用范围。在原来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适用简易注销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适用范围,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市场主体分支机构,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压缩公告时间。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日(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或指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须经过公告程序。农民专业合作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适用上述规定。
简化注销材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只需提交“三书一照”(注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股东承诺书、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简易注销只需提交“两书一照”(注销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
建立容错机制。对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简易注销的,可在符合条件后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对文字填写不规范的,可进行补正和说明;对相关部门提出注销异议的,可在解除异议后申请简易注销;对公告期届满后30日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可适当放宽时间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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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着力解决企业“注销难”问题
为解决企业反映的“注销难”问题,进一步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聚焦企业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
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各有关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一网”注销平台集合了市场监管、税务、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等多部门注销功能,通过信息互通共享,实现了申请人在平台一次申请、各部门分别受理,简化数据填报采集和材料提交要求,优化了办理机制,压缩了办理时间。目前,各地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已全部上线运行,市场监管总局在门户网站开通了注销便利化工作专区,汇总各地注销“一网”平台网址链接,便利社会公众办事。
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注销流程和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和优化精简,将企业赴登记机关现场办理清算组成员备案优化为允许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办理清算组备案,将要求企业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优化为允许企业通过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企业凭清算报告等必要材料即可申请注销登记,进一步压缩了企业注销材料,降低了注销制度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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