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组织有八项活动“禁区”
2021-04-27 20:55: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江南  
1
听新闻


相关领导走进直播间解读《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

地方金融组织有八项活动“禁区”

  江南时报讯 金融活动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钱袋子”,作为今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4月26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和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钱东平走进直播间,就大家关心的问题对条例进行解读。

地方金融组织

禁止从事8项活动

  相较于老百姓所熟悉的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哪些,又是怎样的概念?

  节目一开始,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副局长钱东平就给听众作了介绍: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由地方人民政府实施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不得从事以下8项活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非法开展受托出借资金、受托投资、自营贷款等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金融业务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资格批准文件;挪用、侵占客户资金;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明知或者应知其他组织、个人从事非法活动,而为其提供便利;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收债务;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与有关部门

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夏正芳表示,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与处置,事关老百姓的资金安全。在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百姓“钱袋子”方面,《条例》明确了非法金融活动的内涵,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条例提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并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的非现场监督管理,运用地方金融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经营和风险状况。

  同时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将其业务信息系统接入地方金融信息系统。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场所;询问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业务信息系统;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现场检查措施。

金融大省

完善监管体系迈出关键一步

  江苏是经济强省,也是金融大省,面对金融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兴问题,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高层多次指出,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而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体系中,监管主体和监管立法须同时推进。

  2017年9月,江苏省印发《江苏省省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将省金融办由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调整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并同时要求加挂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牌子。

  2018年11月初,原江苏省金融办主任查斌仪被任命为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局长,其他主要领导班子和组织机构也陆续就位。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也由“办公室”正式升格为“局”。

  而追溯《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的最早提出时间,实际上在2018年就首次被列入省人大的立法计划,并在当年内就起草完成了《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条例(草案)》和立法对照表。

  由于此前并无先行经验可供参考,因此金融监管立法是一项从“空白图纸”开始建设桥梁的工程,好在最终经过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填补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空白,成功推动江苏金融监管体系迈出关键一步。

  公开资料显示,几乎同一时间,《湖北省地方金融条例》也获得通过,将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已纳入2021年立法调研;《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也于今年初进入起草征集阶段……纵览全国,多地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加速推进,相继落地。 

(江南)

标签:地方金融;江苏省;条例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