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记者 王琦)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见、谈话,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弄虚作假……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约见反洗钱义务机构负责人谈话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约见谈话实施办法》结束征求意见。根据《约见谈话实施办法》,出现上述违规行为的反洗钱义务机构,将要被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去年江苏有83家机构被约谈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相关人士在谈及政策文件出台背景时表示,约见谈话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约见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重要问题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反洗钱监管措施。《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第十九条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14〕344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分别对约见谈话作出规定。
从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反洗钱监管实践来看,2019年共对江苏辖区83家义务机构实施了约见谈话。通过约见谈话,一方面人民银行及时指出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中存在的问题,传导最新反洗钱政策和监管意图;另一方面了解和掌握义务机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约见谈话作为一种非现场监管措施,在引导义务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约见谈话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未作进一步解释;二是《监督管理办法》虽对约见谈话的流程作了相关的规定,但形式不够严谨,没有明确谈话方式和内容,容易与义务机构工作拜访相混淆;三是目前约见谈话的约束力不够,对义务机构谈话内容的真实性、不配合约见谈话、不落实约见谈话中提出的工作意见和建议等情形未作出规定;四是约见谈话的严肃性不够,部分义务机构未充分认识到约见谈话是反洗钱监管措施,采取敷衍或应付的态度,影响了约见谈话的效果。
《约见谈话实施办法》共16条
记者了解到,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具体制定《约见谈话实施办法》。
《约见谈话实施办法》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约见谈话的定义、适用范围、约见情形、谈话内容、谈话程序、谈话方式,义务机构对约见谈话监管措施的配合要求,对谈话结果的回应和落实要求;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在约见谈话中的纪律约束;义务机构负责人在约见谈话中应有的权利等。其中对“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反洗钱监管中发现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和防范洗钱风险方面存在严重问题、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部门反映义务机构履行反洗钱不力等六项情形;“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义务机构反洗钱负责人和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发生变更、义务机构内控制度或工作流程发生重大变更等五项情形。上述内容的明确,使得约见谈话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介绍,办法的使用范围包括了所有在江苏省内依法需要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机构,主要涉及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销售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等金融机构。
出现反洗钱违规行为将被监管
根据《约见谈话实施办法》,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应对谈话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故意隐瞒重大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将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约见谈话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质询、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反馈,直至问题整改。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应当认真落实人民银行约见谈话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视整改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约见谈话前应当填制《反洗钱监管审批表》及《反洗钱监管通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者分管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反洗钱监管通知书》应当提前两个工作日送达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告知谈话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事项。约见义务机构负责人应按人民银行监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参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参加的,应提前书面说明情况。人民银行视情况重新确定谈话时间,并将调整情况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