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轿车的惯偷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祖籍兰州市榆中县齐某男,出生于1995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021年先后被甘肃省榆中县、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九个月,并处罚金,2021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却不思悔改,再次实施多次盗窃,经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4月的大白天,窜至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趣享机二手优品店,乘隙窃得苹果11手机,涉案价值2433元1部;4月24日夜,窜至海安市城东镇长安汽车岱S店,乘隙窃得公司放置于店场院上试驾轿车一辆,驾驶该车行驶至如东县228国道3243公里处,被民警例行检查时将车辆予以暂扣,齐某男却趁机逃离,涉案价值97083元;5月9日上午,又窜至如皋市城北街道某物流仓库东大门南侧,乘隙窃得被害人放置于车内手提纸袋中现金2500元;5月10日夜,又窜至如皋市城北街道仁寿西路某公司,采用钻门入室的手段,窃得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内办公桌上香云烟二包,涉案价值人民币41元;5月12日夜,再次钻门入室该公司内,窃得董事长办公桌上奔驰钥匙,后用车钥匙按开锁键找到亮灯的车辆,驾驶轿车上高速,因不识路从南通绕一圈又往连云港行驶, 22时许,因汽车没油下了高速,加油后驾驶该车行驶至盐城市滨海县一砖瓦厂南边一废弃场地,在车内休息时被民警查获,涉案价值人民10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又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