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记者 孙海燕)记者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8月1日起,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小时。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项目,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按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调整工资分配中的有关项目,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