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第三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2023-12-22 12: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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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记者 殷文静)今年以来,江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内容,坚持“边执法边普法”理念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积极劝阻食品浪费行为,依法纠正、查处餐饮经营主体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社会氛围。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烧烤店未主动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9月19日,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烧烤店进行日常检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其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其表示平时都是根据顾客需求进行配餐服务,未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简称《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浦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烧烤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发现该店点餐窗口贴有适量点餐的提示,在餐桌、墙壁等醒目位置张贴了“光盘行动”“拒绝浪费、珍惜粮食”等消费提示语。

二、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城小吃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10月26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广益一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食品城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用餐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店负责人及服务员,发现其对《反食品浪费法》相关条文内容不了解。执法人员当即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法律宣贯,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主体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事后,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广益一分局联合市场管理方召集食品城内所有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开展普法宣传,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反食品浪费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并为商户统一提供了反餐饮浪费的海报、标签,督促张贴到位。

三、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1月7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顾客用餐后剩余食品较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新沂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后续经执法人员复查,当事人已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对服务员进行了教育培训,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四、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10月,苏州市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自助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且未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虎丘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复查,当事人已制作反餐饮浪费自助餐垫,使用“合理点餐”宣传台签。

五、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9月12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城西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东海县某餐饮有限公司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有关反食品浪费的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进行《反食品浪费法》普法教育,张贴“反对浪费”宣传海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东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9月17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城西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发现大厅内贴有“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的宣传标语,餐桌及店内墙壁都贴有提供半份菜的提示。

六、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未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3年6月8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餐厅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收银台、用餐包厢等处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同时,几名顾客正在包厢内用餐,经现场确认,服务人员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后厨的剩菜桶里发现较多倒掉的食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6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现场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及防止食品浪费提醒,在就餐区的餐桌上有客人用餐后剩余的较多菜肴。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积极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未及时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了明显的食品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执法人员后续复查,当事人已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对服务人员进行了教育培训。

七、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3年7月3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存在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整改,并向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处罚。

7月2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标语,并在餐桌上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提示,但服务人员仍在消费者点餐时,主动推销、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不必要的餐饮浪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后续复查,该饭店已对服务人员进行了教育培训,杜绝再次发生诱导点餐的行为。

八、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3年8月9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餐饮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且消费者就餐结束后,餐桌上仍剩余多份餐品尚未食用。经查,该餐饮店服务员在消费者点餐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经后续复查,当事人已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并主动在消费者点餐时进行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提醒。

标签:食品浪费;当事人;市场监管
责编:殷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