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车险又有新变化 9月19日起交强险保单均按新限额执行
2020-09-13 19:12: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见习记者孙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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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见习记者 孙海燕)在《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9月10日,银保监会发布配套文件《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了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

该调整方案主要从这三处体现了变化:新责任限额方案内容; 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内容; 规定了切换时间和过渡安排。

首先,明确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其次,明确了全国各地区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1类细分为5类,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不变,由原来最低的下降30%扩大到50%,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

有专家表示,鉴于交强险的强制投保性质,其责任限额的提高,有助于保险公司发挥更大的社会管理作用。目前,整个行业的交强险业务略有承保盈利,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各地交强险赔付率差异较大的问题,提高部分地区的交强险赔付率。

通过各地区费率调整表,包括江苏在内的20个地区实行费率调整方案E,具体表述为: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浮动比率下降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下降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下降30%;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为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为10%;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为30%。

《公告》明确了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新、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截至9月19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在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标签:浮动比率;责任限额;道路交通事故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