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给见义勇为者吃下定心丸
2021-01-08 16:09: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刘金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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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有这么一起案子:老人与儿童相撞离开遇阻猝死,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该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劝阻者及小区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在过去,救助人被讹、承担民事责任、流血又流泪的悲惨遭遇并非少见。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见义勇为者不受民事责任追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这给见义勇为者吃下了“定心丸”。

  公众困扰有效解决。看见有人倒地了,是扶还是不扶?笔者曾采访过不少群众,归纳起来一般有这样三种心理:一是扶。这是人的一种本能,是人性所决定的。看见人倒地,大脑的第一反应必须去扶,心里是不会去想那么多的,如果不扶的话良心上过不去。二是不扶。扶了弄不好自找麻烦,“为”后说不定被讹或承担责任风险,自己曾有此经历,或听过、见过这类人和事,故心存顾虑,选择沉默。三是有“备”而扶。看见后先是拍照、报警,留好现场原始证据,然后请在场人作证或请大家共同救助。近年来,因为扶不扶摔倒的人引发不少社会热议,其因都心知肚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锤”定下的正义“音”有效解决了困扰公众多年的问题,“勇为”好人有了强大支撑力量,做好事、行善事再也无需担忧了。

  传统美德得到保护。从古到今,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海含社会、家庭、个人等很多方面并广泛流传,见义勇为乃在其中,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刻体现,是全社会的宝贵财富,生生不息、历久弥新。好人不必道明清白,救助无须自证善举,那便是“真善美”。但恰恰有些道德和善举却给勇为者及家庭带来麻烦,有的甚至还可能会吃上官司,这已不是发生在一人身上,也不是一时一地,这种看似某种“表象”问题,其深层隐藏与蒙蔽的却是“假恶丑”,“打黑除恶”案例中亦有凸显。这些公众难以想到、不愿看到的“烦事”、“官司”,恰已由传统美德逆行为公共道德危机,十分可怕。笔者认为,《民法典》的施行,再不会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让假丑“得逞”,让善美“流泪”。一方面,能促进百姓自觉遵守法律与公共道德;另一方面,从法律上荡涤尘埃,伸张正义,匡扶公道,共襄善举,传统美德广为颂扬,得到保护。

  合法权利有了保障。见义勇为者做好事、善事的第一时间根本不会去想荣誉、利益甚至自己生命安全。而有的却被讹、被告,甚至被“和稀泥”处理、乃至被刑处,这是极为可悲的。据腾讯网,哈尔滨小伙赵宇看到一名男子殴打一女子,上前制止并将对方踹伤,次日被某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在舆论风波下,后经多次审判,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赵宇案例曾轰动一时,舆论热议不绝。见义勇为者未得到表扬,反而因此受到刑事处罚,不仅令人寒心,更为重要的是其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法院的一纸判决,使得剧情反转,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让正义不再瞻前顾后。后来的“见义勇为”先进,正是《民法典》相关条款对见义勇为者权利的保护。试想,如果正义精神得不到弘扬反而受到处罚,自身的合法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见义”谁敢“勇为”?善者还敢“择善”?

  《民法典》的施行意义重大,给见义勇为者吃下了定心丸。2020年12月21日,江苏省泰州市举行“向英模致敬”见义勇为表彰会暨先进事迹报告会,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弘强及泰州市四套班子主要领导参会,这是在《民法典》施行前举行的一次具有特别意义的宣教活动。见义勇为者来自人民,“勇为”的是党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见义勇为本身就是一种崇高道德的体现,不是一种法律义务,而现实生活中,是不能缺少正义和侠气的,这种正义与侠气需要政府部门综合治理,群防群治,形成合力,需要更多人积极可为,需要全社会都来关心重视,让城市乡村更安谐,让人民群众更幸福。

  (作者 刘金祥 系江苏省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宣传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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