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进入一审
为全市60余万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保障穿上“法治护甲”
2022-08-18 20:20: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肖日东  
1
听新闻

  江南时报讯 “拟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拟建立健全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相结合的托养服务体系”……8月17日,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分别听取市政府、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关于《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审查意见的报告,并进行分组审议。这标志着该条例正式进入一审。

  “残疾人群体是社会中最为困难、最为特殊的群体,数量庞大、影响面广。”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领导告诉记者,以法治的形式,加强对全市60万残疾人的保护,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的务实举措,也是以法规的形式对南京残疾人保障方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和成熟做法予以固化和强化。

  南京残疾人超60万,亟需立法保护权益

  据悉,目前,全市约有60.31万残疾人,预计“十四五”和未来一个时期,由于人口老龄化加快等因素,残疾仍会多发高发,残疾人数仍有上升的趋势。

  近年来,南京高度重视残疾人保障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2012年,市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实施了《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2017年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出台了一系列涉残保障政策,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残疾人保障体系。各种保障措施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全市现有的残疾人保障政策多以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主,与上级部门加强地方立法、加快法治化进程要求存在着一定差距。亟需对南京现有的相关政策进行整合、优化和升级,以立法的方式加以规范。”市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张锦荣告诉记者。

  张锦荣说,立法保护残疾人权益,就是将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职责分工、保障举措等予以制度化,进一步明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在残疾人工作中的责任,为推进全市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多部门联合论证,收集50余条修改意见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计划预备项目,5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决定转为正式立法项目后,在市人大法制委、社会委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受市政府委托,市残联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开展了起草工作。

  起草团队在深入研究《残疾人保障法》《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和《南京市残疾人保障实施办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基础上,对其他省市及国外残疾人保障立法工作进行了比较分析,着重就南京残疾人保障的特色实践进行了调查研究。

  据市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方芳介绍,为确保条例“科学务实管用”,市人大相关委员会会同市司法局、市残联先后召开相对人、专家、区和部门论证会,4次书面征求各区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意见建议,并在市残联官方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收集到修改意见50多条。

  7月25日,市政府召开专题会,专门听取《条例》立法情况汇报并对《条例》修改完善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残联针对专题会上的意见,会同市司法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第一时间在相关条款中加以了吸收。

  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俊告诉记者,“《条例》(草案)从制度设计上,多是既往成熟经验做法的总结,具有实践基础或前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撑,立法风险等级为低风险”。

  拟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15年免费教育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共九章五十三条,从残疾人全方位、全生命周期保障理念出发,对南京残疾预防和康复、残疾人教育、劳动就业、文化体育、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将南京多年来在残疾人保障工作实践中形成的成功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如:残疾人教育章节,固化了全市残疾人特殊教育特别是融合教育方面的实践经验,拟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学前三年至高中三年的十五年免费教育。

  同时,《条例》(草案)还回应了残疾人关切的问题。如《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拟规定对残疾人实行兜底监护制度,以回应现实中残疾人群体遇到的照护困难。为了回应残疾人群体关注的停车及车位问题,第四十条拟规定残疾人减免停车费用相关事宜。

  记者了解到,《条例》(草案)紧跟立法趋势和残疾人事业发展,充分考虑国家和省、市“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将有关落实举措予以明确,进行固化。如第四十二条,拟提出建立健全寄宿制托养服务、日间照料、居家托养服务相结合的托养服务体系。

  通讯员肖日东 巫 晓

标签:残疾人保障;条例;托养
责编:孙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