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自2022年1月以来,东海县公安局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消除辖区安全隐患。1月20日19时许,东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石湖中队在311国道与新沂交叉路口检查时,发现一辆悬挂号牌为苏C0XXX银色面包车行迹可疑,民警遂对让车主停车接受检查。经查,发现该车上载满了烟花爆竹,车主王某兵(男,37岁,江苏新沂人)及其驾驶车辆均无运输烟花爆竹资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东海警方依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并对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民警提醒:运输烟花爆竹必须经过公安机关许可,运输过程中,驾驶员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所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等行驶。运输烟花爆竹要使用特种车辆,普通车辆不能运输。在禁放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