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同配合下,成功将被执行人某华快餐(郑州)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强制变更为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这一举措不仅是常州市首例强制变更企业名称的执行案件,更为知识产权侵权类案件的执行难题提供了创新解决方案。
案件源头可追溯至2004年,常州某华快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常州某华”)与李某签订《特许加盟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常州某华授权李某加盟其快餐连锁体系,由李某在河南郑州出资设立某华快餐(郑州)有限公司(下称“郑州某华”),合同有效期为10年。作为1995年成立的老牌餐饮企业,常州某华持有多项注册商标,“某华”字号承载着其多年积累的品牌价值。
2024年11月,常州某华发现郑州某华在特许加盟合同期满后,仍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华”字号,认为此举侵害其商标权,遂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郑州某华立即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某华”文字,并赔偿常州某华违约金10万元。
然而,判决生效后,郑州某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常州某华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郑州某华迟迟未采取行动。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正不断扩大。为及时制止侵权,执行干警查阅大量案例与法条,经调研论证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创新提出“强制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执行方案。
考虑到被执行人注册地在河南郑州,为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天宁法院执行干警通过书面函询与电话沟通,积极协调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过前期多次协商,本院执行干警于2025年7月前往郑州市,在两地部门的协作下,郑州某华的企业名称被成功强制变更,侵权行为得到有效制止。
在本案中,天宁法院首次通过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有效制止了被执行人的侵权行为,不仅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知识产权权益,更通过司法实践强化了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明确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促进社会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风尚。本案的成功执行,再次体现了法院司法的权威性和震慑力,有助于促使企业和个人尊重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形成自动履行判决的良好社会风气。同时,本案作为常州首例此类案件,为今后处理类似知识产权侵权执行案件提供了参考。明确了在面对此类难题时,法院可采取强制变更企业名称这一执行方式,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做法,有助于提高同类案件的执行效率和效果。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邱国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