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评返现、虚假宣传……6起网络交易领域典型案例曝光!
2025-08-05 1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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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 为规范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特别是网络直播营销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营造网络交易良好生态,南京市场监管部门近期查办了一批网络交易领域典型案例,现选取一批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纤维制品案

案情介绍:某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天猫官方旗舰店销售的多款纤维制品,均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且当事人在抖音、微信小程序等平台存在网络虚假宣传、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以及《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综合裁量案件情节,没收违法销售的纤维制品27件,处罚没款共10054.36元。

案件评析:整治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本案线索来自群众举报,体现了公众监督价值。网络销售商品,经营者应当严守生产销售法律规定,避免触碰法律底线。本案通过调取天猫平台不合格产品销售数据,采取技术手段固定多平台销售数据及关键证据,为案件定性提供了坚实支撑。结合当事人经营困难等情节,本案的办理既合理适用从轻处罚规定,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兼顾了执法刚性与教育柔性。

【案例2】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违法广告案

案情介绍:南京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抖音账号开展直播活动销售白酒。其直播背景出现“中国红色文化……”“文化产业……”等文字,带货主播使用平板电脑展示名为《授权书》的文件,内容有“为落实贯彻重要讲话精神”,并讲解“上面的抬头底下的公章,我都不能给你看”。通过网络直播的形式开展商业营销的行为,发布互联网商业广告,当事人涉嫌发布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的违法广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的规定,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3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带货主播使用不完整表述、替换直播违禁词等直播话术,通过较为隐蔽的方式违规宣传商品或服务,规避平台方的合规要求,是直播带货这一新业态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通过不完整的表述,宣传所售商品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体现了直播带货发布违法商业广告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的特点。案件的查办过程,采取网络直播营销监测的技术手段,对今后此类案件的调查取证、违法行为定性等方面都提供了参考意义。

【案例3】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业有限公司违规广告宣传案

案情介绍:某酒业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官方旗舰店销售白酒,其广告宣传“喝起来不上头,饮后不宿醉”;在快手平台店铺“某官方旗舰店”直播销售白酒时,宣传“送礼给领导”“送领导送客户”“顶级顶奢”等促销话术,涉嫌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以及极限用语等内容的酒类广告。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以及《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雨花台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8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含有不良内容、渲染不良风气的广告负面影响不容忽视。经营者把“送礼”作为产品特点甚至优点大肆渲染,为赚钱紧盯送礼,对不正之风助推与鼓动。广告宣传诱导饮酒、宣扬送礼,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此案警示企业需严格遵守广告法规,避免误导性宣传和不正当直播营销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4】江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设立的某旗舰店销售商品“三高泡脚包”宣称“暖养双足,缓解三高”,宣传页面存在“暖养双足,缓解三高”等不实宣传并在页面配图“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图片。商品的主要配料成分有桃花、荷叶、麻黄、川芎、防风、佩兰、蔓荆子等,是一款泡脚粉包外用普通商品。当事人销售普通商品宣传具备治疗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参照《南京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指导意见》《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数字经济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江宁区市场监管局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5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本案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店铺销售普通商品,虽然配料中部分成分含有中药药理功效,但普通商品不是药品,不得宣传普通商品具备治疗功效。实践中,监管人员发现,一些不法商家妄图“钻空子”,销售的保健用品、普通食品等商品,往往会夸大宣传商品配料中的某些成分,即便某些特定成分具备一定的药理效果,其商品属性并非药品,实际并无治疗功效。经营者应当秉承诚信原则,依法合规宣传商品,不可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案例5】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好评免单”实施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介绍:某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店铺“某旗舰店”销售汽车贴膜,为提高商品销量,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进行好评,当事人开展“车膜0元不包安装限量100名免单”活动,参与活动的消费者使用产品后,需在产品链接评论区发布15字以上美评与产品好看清晰晒图3—5张,客服审核后将返还金额直接汇至消费者支付宝账号。当事人通过“好评免单”的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以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六合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10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商品评价的透明和公信力,是网购便捷性的重要体现。“好评免单返现”的实质是商家对消费者进行交易贿赂,诱导其做出非真实客观的评价行为。消费者的评价是商品优劣的重要参考,“好评免单返现”误导了后续消费者,使其难以获得客观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扰乱了平台评价机制,影响消费者的购买体验。评价体系的健康是电商生态的根本,“好评返现”等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处理。

【案例6】高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搭售商品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案

案情介绍: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利用其微信平台公众号销售流量套餐,在消费者选择好自己订购的套餐后,页面上方会显示消费者选定的套餐详情,底部会有已默认勾选的“会员19.9元/年信号增强10%网速提升20%……”等内容和已默认勾选的“我已阅读并同意《充值须知》相关条款”。虽然已默认勾选的支付选项消费者可以选择取消,但并未设置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位置或者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当事人通过在支付设置中添加默认勾选同意的选项,实施违法搭售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高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处2000元罚款。

案件评析: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本案中,当事人通过“默认勾选”强制搭售商品的销售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消费者如果不自行取消这些“默认勾选”的选项,一不留神就会“中招”。通过查处此类案件,维护了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为方便对照,上述法律条文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均对照新法作相应修改。

通讯员 宁市轩 记者 殷文静

标签: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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