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案件比”的几点探索
2021-09-22 14:05: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蒋晓轩 张玉军 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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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是办案机关,核心业务就是司法办案。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如何,必须通过对检察业务数据进行分析研判才能进行科学评价。2020年4月,张军检察长首次提出“案件比”这一概念,创新性利用检察业务全局性、关键性的指标通过比例关系这一直观的数据评价体系,推动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服务办案、引导办案,建立了立体化、科学化、合理化的办案质量控制体系,推动了检务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一、基层检察院“案-件比”指标的司法实践意义

  一是有利于增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更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的确立,顺应了保障人民主体地位的时代需求,引导检察官更加注重诉讼当事人的诉求实现和权利保障,在办案中更积极主动化解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有利于增强“诉讼效率”理念,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诉讼程序多、周期太长,当事人饱受诉讼拖累,人民群众很不满意。“案-件比”要求检察官成为程序的主动掌控者,依法减少程序运用、控制运行时效,尽力缩短办案周期,防止当事人受到程序拖累,让当事人更快更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是有利于增强“诉讼一体”理念,发挥刑事诉讼中检察主导作用。“案-件比”质量评价标准,能够引导检察官从接触、受理案件开始就发挥主导作用,比如对提前介入的案件强化引导取证,更好地指控证明犯罪。

  四是有利于增强“求极致”理念,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案-件比”质量评价标准的价值取向是“程序优化、诉讼便捷、效率提升、当事人满意”,能引导检察官注重诉讼质量和诉讼效果的整体提升、注重严格司法与酌情裁量的有机结合、注重平衡实体处理与程序推进的矛盾冲突,把检察环节的工作做细致、做严密、做完美、做极致,最终确保更优的司法办案效果。

  二、基层检察院“案件比”指标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院案件比逐年下降,相关指标下降幅度明显。

  1.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占比36.67%,审结环节延长期限得到有力控制。2020年全年,镇江检察机关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97件,同比下降83.43%。

  2.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数大幅下降,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数降幅较小。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14件次,同比下降84.04%;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67件次,同比下降82.46%。

  3.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所占比重超过一半,退查案件数明显下降。2020年全年,镇江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406件,同比下降50.85%,占10项业务总数的50.12%。

  (二)存在问题

  通过对2020年镇江检察机关适用“案-件比”指标的跟踪研判,发现退查与延期虽同比均下降,但占比仍较高,仍需进一步减少“多余件”的问题。

  1、 业务部门对核心数据研判主观认识的偏差

  业务部门对“案件比”的理解还局限于某个时间点或时间段,就出现上半年某些数据是空白,下半年就赶紧突击去补,缺乏整体、全面的评价理念。

  (1)对评价指标中质量和效率把握的偏差。“案件比”涉及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应当是以质量指标为主,引入少量与办案质量密切相关的效率指标,是“有质量的效率”和“有效率的质量”的结合。

  (2)对评价指标设置用的数值比率理解偏差。数据分析研判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和“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理念,刑事办案的数量、案件类型、办案活动以及立案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各项检察监督方式,都在指标评价范畴内。

  (3)指标数据通报不及时、不规范、补精准。业务部门对检察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通用类指标每月填报没有专人核查,容易出现漏填、错漏、乱填等情形,特别是案件质量评查扣分、流程监管问题、案卡填录错误等负向指标的填录工作等重视不够。

  2、对业务核心数据客观上灵活、组合运用不到位

  (1)退查、延期案件数量占比高,质效有待提高。通过调查了解,发现退而不查、查而不清、延而不审的情况时有发生。(2)被告人上诉案件数量较多。被告人上诉案件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认罪认罚工作还存在不到位的地方。

  (3)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显著增加。2020年镇江检察机关共有121件案件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其中15件案件甚至出现提请二次延长。这类案件往往涉案犯罪事实多、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随着侦查的深入推进,常常出现新的犯罪线索不断涌现以及新的犯罪嫌疑人先后到案的情况。

  三、“案件比”指标研判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职责定位不准。有的检察官对刑事诉讼中检察职责认识不完整,片面强调诉讼进程推动职能,忽视、弱化诉讼监督职能。

  (二)司法理念落后。近年来,随着司法规范化建设深入推进,检察官的程序意识、规则意识明显增强,但与人民群众渴望司法便利、降低诉讼成本的新需求相比还有不小差距。

  (三)司法能力不足。部分检察官不注重对捕后侦查活动的跟踪、引导,不少案件捕后侦查活动基本停滞,错失完善证据有利时机,最终移送起诉质量不高,导致案件退补和延期。

  四、优化刑事“案-件比”的具体路径和有效举措

  (一)进一步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工作,从根源夯实案件质量基础

  检察机关应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密切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健全提前介入侦查工作机制。要将庭审的证据标准层层传导至前置环节,通过现场监督、参加案件讨论等多种方式,对案件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建议,力争在侦查终结前最大限度消除意见分歧,减少后续因补充证据所增加的不必要的诉讼环节。

  (二)切实发挥捕诉一体办案模式优势,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次数

  检察机关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继续侦查的,应向侦查机关出具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补充提纲,写明需要侦查的事项、理由及需补充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和证明体系。

  (三)加强对延长审查起诉时限的管控,减少承办人通过反复延期手段借用办案时间的情况

  刑事检察部门应提高延长审查起诉时限的案件审批权限,进一步明确规定重大、复杂案件的具体范围,对非重大、复杂案件,一般不得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对普通程序案件确需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一般应以一次延长为限并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对因案情特别重大复杂、关键性证据在短期内确实无法补充等原因确需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应层报检察长决定。原则上不允许第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确需延长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批并层报省级检察院各对口业务部门备案。

  (四)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地见效,充分发挥检察官审前主导作用

  认罪认罚从宽适用率提升,相应也会减少诉讼环节,缩小了“案-件比”的分母,有效降低“案-件比”,不仅提升了检察办案质效,也彰显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公信力。检察机关应主动协同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各机关,全面推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纵深发展,落实简易程序相关细节,提高刑事案件速裁程序适用比率,缩减简单认罪认罚案件刑事诉讼环节和时间,有效减少退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案件数量,提高公诉案件办结效率,着力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有效性,确保庭审达成最大共识,减少因量刑分歧导致的补充证据和上诉、抗诉等情况出现。

  (五)加强不捕不诉案件释法说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复议、复核以及申诉案件量,作为“案-件比”指标的10项业务活动数,直接影响着“案-件比”指标的高低。对于不批捕、不起诉等终局性处理的案件,在增强“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不起诉理由说明书”说理性的同时,要向侦查机关和当事人详细解释法律适用的依据和理由,强化对法律文书释法说理、不起诉答疑说理、息诉服判等工作,切实解决因侦查机关不服、当事人不解不满引发的“案-件比”增高问题,积极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运用公开审查、公开听证等方式,积极引入律师、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第三方参与,让公开审查工作真正成为释法说理、息诉息访、检务公开的重要阵地,促进申诉人服判息诉,提升其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度,消除其抵触情绪,有效减少对相关决定申诉的案件数量,实现办案工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蒋晓轩 张玉军 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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