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6月5日施行
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建设和谐美丽江苏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5月30日上午,江苏省政府在南京举行“贯彻《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暨2023年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新闻发布会,介绍《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以及2023年江苏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即“世界环境日”当天正式施行。
近年来,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注重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厅长蒋巍介绍,我省已先后出台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测等10余部地方性法规,构建起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等主要污染因素和移动源、太湖、通榆河等重要领域的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体系,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有力促进了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钱江介绍,2023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稳中有进。PM2.5浓度33微克/立方米,连续3年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92.9%,同比提升1.9个百分点,连续两年达到优级水平。太湖连续16年实现安全度夏,水质藻情为近16年以来最好,上半年首次达到良好湖泊标准;近岸海域海水优良面积比例达92.7%,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值。长江干流江苏段水质连续6年保持Ⅱ类,主要通江支流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100%,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连续4年获得优秀等级;公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达93.0%。
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提速,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原《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自2018年被废止以来,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缺少一部具有统领性、基础性的环保“母法”。因此,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和省人大有力指导下,省生态环境厅自2021年启动《条例》制订工作,历经3年打磨修改终于出台。
《条例》具体内容共7章84条,此次最大变化是增加了“生态”二字,专设“生态保护修复”篇章,全面规定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条例》旨在压紧压实政府、相关部门、乡镇和街道等基层组织的责任,加强生态、生物多样性等保护修复,持续强化水污染、大气污染、农业农村污染的防治,不断加强监管执法。
蒋巍表示,省生态环境厅将通过强化督察压紧压实地方政府、部门以及乡镇(街道)及园区管理机构的责任,持续加强生态、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一步加强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农业农村污染的防治。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恶意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打击危废非法处置、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废水偷排直排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惩恶意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条例》新规定,对于排污单位未制定整改方案或者未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的,给予1万至3万元行政处罚,全力防控环境安全风险。同时,强化水污染物平衡核算结果运用,推动各地加快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持续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尽快实现应分尽分。全面开展规模以上水产养殖池塘生态化改造,试点开展农田退水治理。
(江南时报记者 戴鸣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