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距离新规实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排污单位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
首先应在实际排污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申请排污许可证。各单位也可拨打咨询电话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作进一步咨询,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全力支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落实自行监测(包括开展手工监测并记录原始数据、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公开排放信息、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提交执行报告等要求。未落实的,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排污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责令改正,可能面临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汇点记者 许海燕 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