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挪车被撞身亡 保险公司是否该赔?
2021-03-24 18:56:00  作者: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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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南时报讯 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频发,购买车险成为保障交通参与者权益的重要途径。在车险合同中,对于如何定义“驾驶人”“第三人”通常均有约定,但如果是驾驶人下车后被撞,其身份该如何认定呢?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案例。

  2019年11月底,老张驾驶自己的轻型厢式货车前往昆山花桥镇某物流园送货,将车停放在园内一分拣平台处便离开。后因该车妨碍了其他车辆,老张委托老李将车向前方挪动,以便其他车辆停放。老李将车辆停稳后,至车辆后方平台处卸货,不料车辆发生溜车,导致老李被撞身亡。其后,因协商赔偿问题未果,老李的四位亲属将老张、老张供职的上海某物流公司,以及该车辆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老张和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55万余元,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老张称事故的发生与老李停车时未注意刹车有关,而自己是受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物流公司从事物流工作的,就算自己有责任,也应由物流公司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被告上海某物流公司则认为,涉案车辆已购买交强险、商业险,发生事故时间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事故并非发生在道路上,根据公安机关相关笔录,无法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无法确认老李的事故责任。法院认为,保险的目的是为了填补因机动车造成的损失,老李受委托挪车,虽为被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但其在停车后离开了车辆,已经停止了对车辆的驾驶,不再是驾驶人身份,为车辆外人员,具有交强险保险合同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合同身份,享有受偿权;而案中的某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老李存在故意等情形的证据,所以该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近120万元。

  政中

标签:物流;保险公司;车险
责编:高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