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3月19日,从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苏州市供水条例》将于3月22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四十四条,在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设施管理与维护、经营管理与用户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近年来,苏州市人口规模和经济总量持续增大,供水总量不断攀升。2020年全市供水管道(DN75以上)约3.8万公里,总供水能力732.5万吨/日,其中具备深度处理工艺的水厂规模达到672.5万方/日,自来水深度处理率91.8%;全年公共供水量达到16.43亿吨,其中居民生活用水量5.58亿吨,生产经营用水量6.05亿吨,公共服务用水量2.28亿吨。
《苏州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并被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为2020年立法精品示范工程。苏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调研、论证咨询、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368条意见建议,《条例》中采纳、部分采纳了327条。
《条例》从源头上解决水厂尾泥规范处置问题。近年来,随着苏州市水源保护和自来水处理工艺不断提升,全市自来水厂尾泥量虽然呈逐年下降趋势(近三年每年递减约2万吨),但总量仍然很大。目前,全市各供水企业均采取自行委托外包单位处置水厂尾泥,处置能力和水平良莠不齐。因此,需要从源头上把尾泥处置落到实处,《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供水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尾泥处置方案。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推进尾泥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工作,指导供水企业规范处置尾泥。”同时,第二十一条对供水企业应当规范处置尾泥的职责进行了强调。
《条例》鼓励推行管道直饮水设施建设。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旅游、文明形象,提高城市公共服务共享水平,苏州市已在平江路、山塘街、拙政园、虎丘、苏州博物馆、环古城步道等处,投资建设了公共直饮水平台。因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引导供水企业、社会资本在住宅区、旅游景区(点)和星级酒店等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管道直饮水设施。”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从事管道直饮水供应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条例》强化了水源地保护和流动污染源监管要求。苏州市现有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13个,均为地表水源。《条例》第十七条从政府增加资金投入、划定保护区设立标志、加强调水通道管理等方面对水源地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同时,《条例》第十八条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加强流动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对确需经过水源地保护区的剧毒化学品等运输车辆和船舶及仓储码头加强监管。
《条例》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作出具体规定。目前,苏州新建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已建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各市、区逐步实施改造并纳入供水企业管理范围。然而大量的商务办公楼宇、医院、宾馆等还普遍存在二次供水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委托物业进行管理的情况。因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协议期满后,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欠费停水、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恢复供水的要求。在明确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缴纳消费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提供消费在线查询和欠费提醒服务,可以通过银行代扣、在线支付、预存水费等方式方便用户缴纳水费。同时,对于欠费用户经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缴纳的,供水企业还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用户后,才能依据供用水合同约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水,并且,规定供水企业应当在用户交清水费和违约金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有效地防止了供水企业随意停止供水的行为发生。(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