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非机动车不得拼装,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31日,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举办新闻发布会,对《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共八章五十七条,该《条例》的施行将对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档升级和保障市民群众便捷安全出行起到重要的作用,将进一步增强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能力。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慢行交通的需求,充分体现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明确: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应当优化交叉路口和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设计,完善非机动车、行人慢行交通路网,加强公共汽车站点、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与轨道交通站点的衔接。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为有效解决停车难题,改进完善停车管理,《条例》对道路停车主要作出了以下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四种情形可以按照规定设置时段性路内停车泊位。三是进一步明确错时停车的措施,规定“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等可以将机动车停车场(库、位)向社会错时开放。”
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条例》主要完善了六方面内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机动车不得拆除消音装置。第二款明确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拼装,不得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条例》第二十七条新增了保障公共汽车安全行驶的规定,强调“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乘客不得有谩骂、殴打驾驶人或者抢夺方向盘等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条例》第三十条强调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
《条例》第三十三条对城市快速路通行明确了三项专门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快速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无法移动、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清障单位将故障车免费拖移至城市快速路以外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地点。”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状况后,立即撤离至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等候处理。”
《条例》第七章对一些禁止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拼装、加装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以二百元罚款;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非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工程机械、单位内部使用的机具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百元罚款。
据了解,《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法规,为了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在《条例》修订过程中,苏州人大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报纸和网络公开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评估、网络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了《条例》的调研论证工作。一共征集到了959条意见和建议,修改时采纳、部分采纳了721条。(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