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提高行政执法技能,3月2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邀请了南京大学法学院王太高教授为全体执法人员带来了一场关于新《行政处罚法》的精彩解读。
王太高教授以独特新颖的视角、丰富翔实的资料,围绕新《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和实施,分别从“《行政处罚法》修改的背景”“《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内容”以及“对行政处罚实践的”三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深入浅出地解读,进一步加深大家对新《行政处罚法》的认知度,开阔了执法思路,为《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迅速转变执法理念奠定了基础。
结合市场监管办案实践来看,新《行政处罚法》的修订内容有着极大的创新:
明确行政处罚的概念
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基本法,《行政处罚法》一直没有对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次的修订首次对行政处罚进行了法律定义,新法第二条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内容是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实践中便于将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行为区别开来。
此外,根据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新法提倡行政执法主体下沉,并针对市场监管等多领域提出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因此,我们的市场监管工作必须迅速转变思路,来迎接执法领域新一轮的改革与整合。
补充行政处罚的种类
新《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完善,第九条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这一规定将行政处罚科学地划分为声誉罚、财产罚、行为资格罚和人身自由罚,使得行政处罚的适用更有逻辑性。另外,新法提出对未规定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通过扩大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的方式使得行政处罚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更包容、更周延。
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完善:①将可以申请听证的事项范围扩大,增加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和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等;②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由三天修改为五天;③最大的亮点则是为解决听证“走过场”的问题,新法第六十五条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即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处罚根据。
新的听证理念对我们执法机关带来了更大的工作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从保障当事人权利、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角度看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弥补文字技术性缺陷
随着国内经济、文化、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文字上的技术性缺陷难以避免,一些不合时宜的法条也因形式具有合法性容易产生误导,导致现实执法出现被动。按照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决策部署,对法条的审查已经不仅仅是合法性审查的要求,更应结合公平竞争审查的要求,因此,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与时俱进,从制度层面根本上完善了行政处罚规则。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是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的一次成功尝试。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需要长期学习与琢磨,雨花台区市场监管人也会以此次讲座为契机,深刻领会新修订《行政处罚法》精神实质,加强依法行政的法治意识,与办案实践相结合,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提升综合执法能力,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立足市场监管职能职责,在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价格、产品质量等领域加强监管,履职到位,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为人民服务工作。
马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