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之路本应是追逐梦想的旅程,可当专业承诺沦为空谈、当时间成本化作泡影……一场因中介服务而起的纠纷敲响了规范留学市场的警钟。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近期审理的这起案例,或许能为正在规划留学的你带来启发。
案情剧场
2021年5月,学生林阳(化名)怀揣德国留学梦,与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留学中介服务合同,并支付14000元中介费。合同约定,该公司为林阳提供留学规划、院校信息、申请指导等专业服务。此后三年,林阳的留学之路波折不断。中介公司坚称德语考试是申请德国学校的唯一途径,对德国有诸多英语授课课程可以申请之事只字不提。即便林阳多次德语考试失利,中介也未给出转换申请方向的建议。2023年3月,该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直到2024年4月,林阳自行了解到英授课程后询问中介,得到的也只是重复已知的信息。临近德国学校申请期限,中介的消极态度让林阳陷入困境。为不耽误学业,他自行申请香港的学校作为备选,最终被香港某大学录取。失望的林阳将中介公司原负责人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中介费用并赔偿误学费(参加德语考试支出)。
林阳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林阳与被告某教育咨询公司签订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都应严格按约履行义务。从合同履行情况看,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留学服务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应全面、准确地向林阳介绍德国留学信息。但在长达三年时间里,中介仅围绕德语授课课程提供信息,并未告知申请英语授课学校专业的可能性,明显违背合同约定中如实、全面介绍信息的义务。即便林阳主动询问英授课程,中介也未能提供有价值的专业建议,消极服务的态度与合同要求的积极、勤勉义务相悖。林阳作为留学申请人,自身多次德语考试未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留学申请,对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有过错。但这不能成为中介公司逃避责任的借口。综合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表现与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中介方退还林阳7000元中介费用。另外,因该公司注销前未对案涉债务清算,作为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陈某,需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林阳主张的误学费,因属留学申请必要支出且合同无特殊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鹿海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