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企业可跨省(市)迁移
2021-02-22 20:47:00  来源:江南时报  作者: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建朋  
1
听新闻

  江南时报讯 为促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现在长三角区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在区域内跨省(市)迁移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企业不再通过原先在迁出地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再至迁入地办理开业登记的方式,实现迁出手续“即时办”,迁入手续“自动办”。

  长三角区域跨省(市)迁移企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宁波三省两市区域内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结清税款(滞纳金、出口退税款)及罚款;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税务信息系统内无在办事项。

  手续如何办理?如江苏省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跨省(市)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其他服务事项→办税事项→长三角跨省(市)迁出或者套餐业务→长三角跨省(市)迁移管理套餐”模块线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跨省(市)迁出手续。

  迁出地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即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同意迁移通知)。迁入地税务机关根据本省(市)管户划分规则,通过税收信息系统将迁移纳税人分配至区(县)级税务机关。区(县)级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信息的当天,完成税(费)种认定信息补录,主管科所分配及确认管户信息,并告知纳税人有关情况。

  上海、浙江、宁波、安徽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跨省(市)迁出手续迁移至江苏省的,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公众查询→纳税人状态查询”功能确认迁入完成情况。查询到正常登记记录的,可登录电子税务局“套餐业务→跨省(市)迁移管理套餐→跨省(市)迁移信息确认”模块对迁入基础信息进行核对、办税人员信息变更,完成三方协议签约等迁入地涉税事项办理。

  企业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管户信息后,即可办理发票领用手续。在迁移当期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根据需要完成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签订,之后自迁移当期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即可。

  此外,迁移后有些事项是可予承继享受的。

  跨省(市)迁移后下列信息和资质可予承继:基础登记信息;纳税信用等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核定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出口退(免)税备案信息;实名办税信息。

  跨省(市)迁移后下列权益可延续享受:纳税人迁移前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抵扣,不需要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纳税人尚未弥补的企业所得税累计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扣除;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内载明的纳税人迁移前税(费)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

  新华报业全媒体记者 王建朋

标签:税务机关;纳税人;手续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