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发布 11月1日起施行 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规范
2020-09-20 18:55: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康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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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记者 康旭阳)日前,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从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顶层设计、全流程管控、信息披露和金融营销宣传等方面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从消费者金融信息安全权角度,进一步强化了信息知情权和信息自主选择权;对争议解决的程序性规定以及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此外,还规定了银行、支付机构责任、高管责任以及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责任。

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的制定是坚持金融监管问题导向的客观需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发挥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金融领域“减震器”和“舒压阀”的基础性作用;是保护金融消费者长远和根本利益的现实需要,提升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阶,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完善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履职需要,更好地履行新“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是打击侵犯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迫切需要,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的问题。同时,也是更好回应基层呼声和社会关切的实际需要,对“两会”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提出要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进程的期望作出回应。

《办法》主要解决了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二是人民银行履职依据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结合新“三定”方案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三是原有规定的适应性问题。原规范性文件实施三年多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四是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办法》坚持问题导向,对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问题,尤其是与金融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八项权利进行了重点突出、有的放矢的规范。例如,规章新增了受尊重权的内容;为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在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方面提出更为明确的要求;吸收了“一行两会一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的相关内容,对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规范;在延续原有的金融信息保护专章的基础上,以实现保护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为目的,从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储与保密等方面进行了优化。

上述负责人介绍,下一步,人民银行还将持续做好《办法》的落地实施工作,进一步规范银行、支付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办法》各项要求,切实承担起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标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人民银行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