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 建立分类准入和差异化监管机制
2020-10-19 20:53: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衍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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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供图

江南时报讯(记者 陈衍晖)10月16日,央行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修改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业内认为,本次《修改建议稿》估计会在2021年人大进行审议并通过新版的商业银行法。这是《商业银行法》的第三次修订,前两次分别在2003年和2015年。现行《商业银行法》共九章95条,《修改建议稿》共十一章127条,其中整合后新设或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完善商业银行类别

进一步扩大立法调整范围

《修改建议稿》明确了村镇银行法律地位,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明确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完善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条件,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就商业银行分类准入条件作出授权性规定。就引导商业银行专业化发展、差异化风险监管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

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吸收现行监管制度中的有益做法,参考国际经验,落实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突出董事会核心作用,规范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等事项。提升监事会独立性与监督作用,建立监事会向监管机构报告机制。健全内部控制,规范激励约束机制、信息披露与关联交易管理。

新设第四章“资本与风险管理”,落实《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要求,确立资本约束原则,明确宏观审慎管理与风险监管要求。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区域性商行不能跨区域经营

原第三章和第四章整合充实为第五章“业务经营规则”。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业务规则。明确区域性商业银行的本地化经营要求,推动商业银行立足当地、回归本源。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权和市场主体地位,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约束,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删除原第三十六条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修改利率规定,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二条提到,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可接受的存款类型和金额、客户群体的类别和规模等分别制定具体规定。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上述规定在一两年前已经有相关的通知,只不过现在以法律的形式再次明确。中信证券分析师表示,这将带来两个效应:一是股份制银行的牌照将更加值钱,我国目前只有六大国有银行和12家股份银行可以在全国跨区域经营;二是目前已有异地网点的城商行和农商行在中小银行竞争中将占据一定优势。实际上,前几年城商行是可以异地兴建网点的,比如南京银行的布局就包括北京、上海和杭州等地。

企业开立基本账户有更多选择

强化问责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建议稿》中删除了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过去,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这实际上是降低了企业的选择权。经常看到一些银行通过发放低息贷款的手段把企业的基本户抢过去,进而开展债权融资等项目。如今删除了这一条,过去被大银行垄断的对公客户现在有了更多选择,增加了银行间对公业务的竞争。未来,银行对公业务比拼的将是完整的金融服务方案。

此外,《修改建议稿》新设第六章“客户权益保护”,对商业银行营销、信息披露、风险分级与适当性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收费管理等客户保护规范作出具体规定。

《修改建议稿》还将原第七章内容整合充实为第九章“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参考国际准则,总结我国银行业处置经验,建立风险评级和预警、早期纠正、重组、接管、破产等有序处置和退出机制,规范处置程序,严格处置条件,完善职能分工。对结算最终性、终止净额结算、过桥商业银行作出规定。

扩充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标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处置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