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集体起诉辉丰股份索赔1.27亿元
2020-10-19 20:53:00  作者: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陈衍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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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时报讯(记者 陈衍晖)10月12日晚,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辉丰股份”,证券简称“*ST辉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南京中院”)案号为“(2020)苏01民初2891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及相关文件。许光挺、陈艳琴、肖明忠、胡军等167人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代表人已确定许光挺、陈艳琴、肖明忠、胡军4人,167名原告诉讼请求总额为12702万元。

虽然这是辉丰股份首次披露有关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一案进展,但早在今年5月初,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有公告关于*ST辉丰被投资者起诉一事,并公告此案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且于2020年9月16日组织原告在自愿担任本次诉讼代表人的候选人中进行推选。

经过两次推选,陈艳琴、肖明忠、胡军3名候选人得票数符合规定的代表人当选条件,当选为本次诉讼的代表人。同时,根据规定,南京中院另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律师代理的原告许光挺作为本次诉讼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本次代表人诉讼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根据公司违规情况,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3日期间买入辉丰股份且在截至2018年4月23日仍持股的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原告代理人之一、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介绍,在他们代理的辉丰股份案件中,有一位原告被推选为代表人,目前,他们正在做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回顾整个案情经过:2019年12月26日,*ST辉丰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的公告》。江苏监管局查明,辉丰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二、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三、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江苏监管局决定,对辉丰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金额不等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司法实践中,上市公司通常不会主动赔付,提醒受损投资者依法维权、理性维权。”厉健律师进一步表示,目前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暂定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4日期间购买*ST辉丰股票,并于2018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等。

 

标签:代表人;投资者;股份
责编: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