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江苏泗阳县司法局建立健全电子监控设置使用四项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和减少非现场执法不规范行为发生。
一是建立事前评估机制。因执法工作需要设置电子监控设备,应成立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对相关问题富有经验的专家学者组成的评估组,重点就需要解决的执法问题、设置的地点、对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开展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评估,评估结论作为设置与否的重要依据。严禁以罚款为目的设置电子监控设备,严禁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担设置费用,严禁交由经营主体设置电子监控设备并由经营主体直接或间接收取罚款。
二是建立合法性审核机制。设置和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必须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设定依据。对因历史原因,设置电子监控设备没有履行相关手续的,应当做好相关法律手续完善工作,切实做到设置、利用电子监控设备“于法有据”。
三是建立技术性审查机制。设置的电子监控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记录的内容应当清晰完整、全面准确。对电子监控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检定,不符合标准的电子监控设备要及时淘汰、更换,确保电子监控设备质量过关,性能完备。
四是建立权益保障机制。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有明显的标识标志,正式投用前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其他方便社会公众知悉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电子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事实作为行政处罚主要依据的,应当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得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朱吉 房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