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时报讯 “就按法官的意见,我和老施签个书面协议,登高车你们拖走。”随后,案外人刘某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执行法官顺利将案涉登高车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
去年7月,施某因施工需要向李某租赁一台登高车,约定租金每天70元。租赁期限届满后,施某不仅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还拒不归还登高车。李某诉至崇川法院,经调解,施某承诺25日内将登高车返还给李某,并支付租金5100元。但施某到期并未履行,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施某迫于压力主动支付了租金,但对于需要返还的登高车却用各种理由搪塞。
多次催促无果后,执行法官传唤施某,在告知其拒不履行可处以罚款、拘留乃至追究拒执罪的法律后果后,施某告知登高车位于通州湾某施工工地内,并表示该处施工项目还在使用中。
得知上述情况后,执行法官立即安排车辆前往。8月8日上午,执行法官到达通州湾某污水处理厂的施工现场,找到了案涉登高车。正当李某准备取回该登高车时,遭到现场施工人员的阻拦。项目负责人刘某称施某未将工程完工就撤离现场,尚未支付违约金,需要留置车辆向施某主张权利,所以不同意李某取走登高车。
因该项目已临近竣工,若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登高车随时都可能被转移,但强制执行又难以保障案外人权利。如果能促成刘某与施某就违约金事宜达成协议,两起纠纷都会迎刃而解。于是执行法官立即通知施某前来解决纠纷。
面对刘某的顾虑,执行法官告知其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并就违约金的数额、履行期限组织双方协商,同时将不履行的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详细告知。刘某最终同意与被执行人施某达成书面协议,并将案涉登高车交付申请执行人李某。
一起执行案件,牵出另一起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要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障。如何做好“公正与效率”?执行法官面对疑难复杂执行案件,敢于向抗拒执行、拖延执行亮剑,“勇执”“善执”高效护卫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面对与案件执行牵扯的其他纠纷,善于用法治思维“止讼”,为诉源治理贡献力量,“能调”“会调”公正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巴静涛 张强)